論澳門特別行政區議員的法律地位、發言和表決
《政治與法律》

作者: 王禹
 
摘要: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是澳門全體居民的代表,議員應當以全體居民代表的身份在立法會進行發言和表決,而不是僅僅代表各自所從當選的某些特定選民或選舉組別的利益和意志。他們在立法會進行發言和表決時,首先必須考慮澳門特別行政區本地整體利益。委任議員與選任議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委任議員不是政府在立法會內部的“傳聲筒”、“代理大使”或“代言人”,而應當積極思考,獨立發表意見,從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其市民的利益的角度出發,進行發言和表決。立法會議員與行使其職務有關的發言和表決,才受到基本法第條議員言論免責權的保護,而與其行使職務無關的發言和表決,不應當受到議員言論免責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