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紀律規章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規章適用於澳門理工大學(下稱“本校”)學位課程的學生。
第二條
違紀行為
一、違紀行為包括:
(一)嚴重騷擾課堂、學習、研究、其他學術活動或本校運作的行為;
(二)不當地使用本校設施或未經批准進入或佔用本校留用設施;
(三)損害本校成員(教師、職員或學生)的名譽、自由、人身安全或隱私權的行為;
(四)損害本校名譽的行為;
(五)盜竊或故意破壞本校、本校成員的財產;
(六)在本校安排的學習活動(包括外出交流、考察和實習等)中,不合理地損害本校合作單位的合法權益;
(七)偽造或不當地使用本校文件或記錄;
(八)違反學術誠信,包括但不限於剽竊及作弊;
(九)在向本校提交的任何申請或文件中的失實陳述或虛假陳述;
(十)不遵守本校制定的規章制度或發出的指示;
(十一)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本校可就上述特定違紀行為另訂其他內部規章制度予以規範。
第三條
紀律程序跟進單位
紀律程序跟進單位為涉嫌違紀學生所屬的學術單位,該單位主管有權對違紀學生作出處分。
第四條
調查組
一、紀律程序跟進單位主管須在獲悉違紀行為發生後的三個工作天內委任組成調查組,以就違紀行為展開調查。
二、調查組由以下三名成員組成:
(一)涉嫌違紀學生所屬學位課程的課程主任,擔任主席;
(二)由涉嫌違紀學生所屬學術單位主管指派教學人員一名;
(三)由校長指派的其他學術單位教學人員一名。
三、倘相關課程的課程主任未能出任成員時,則由涉嫌違紀學生所屬學術單位主管指派一名相關課程的教學人員任成員,並同時出任主席。
四、學生事務處代表須列席相關會議及聽證,但無投票權。
第五條
調查措施
一、在尊重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適用的法律的前提下,為撰寫第七條第一款所指的調查報告書,調查組有權要求進行其認為屬適當的調查措施。
二、調查組須就個案進行調查及聽證。
三、涉嫌違紀學生缺席聽證並不影響紀律程序之繼續進行。
第六條
防範性措施
一、因應涉嫌違紀學生的實際情況及行為情節,紀律程序跟進單位主管可在調查期間對涉嫌違紀學生實施合適的防範性措施,當中包括:
(一)防範性停學;
(二)其他認為合適的防範性措施。
二、除第十條第二款外,該條所指的申訴程序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本條所指的防範性措施的申訴。
第七條
處理程序
一、調查組須在委任組成後十個工作天內完成調查程序及向紀律程序跟進單位主管提交調查報告書。
二、由調查組主席負責撰寫調查報告書,當中尤其須指出初步的調查結果,並在認定存在違紀行為的情況下指出可能對涉嫌違紀的學生適用的處分,報告書內各項內容均須詳細說明理由。
三、調查組之調查結果以多數票決定;調查組主席以及其他成員均得在簽署調查報告書時指出就調查結果中任何一點投票落敗,亦得就理由說明部分作出不同立場之聲明。
四、紀律程序跟進單位主管有權因應調查需要而將提交報告書的時限延長十個工作天。
第八條
調查結果及最後報告
一、紀律程序跟進單位主管在收到上條第一款所指的報告書後,倘若調查組認定存在違紀行為,紀律程序跟進單位應在三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涉嫌違紀的學生,該學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可向調查組提交書面陳述。如學生逾期提交或不提交書面陳述,則視上條第一款所指的報告書為最後報告。
二、倘若調查組認定不存在違紀行為,調查組應在報告書建議程序歸檔。
三、涉嫌違紀學生在收到第一款所指之通知書後,經預約後可在辦公時間到紀律程序跟進單位查閱其調查卷宗。
四、涉嫌違紀的學生尤其可在書面陳述中要求進行補充調查措施。
五、在收到書面陳述後,調查組可因應需要而決定是否進行任何補充調查措施。
六、在收到書面陳述後的十個工作天內,調查組須撰寫最後報告,當中尤其須指出最後調查結果、詳細說明理由、並在認定存在違規行為的情況下適用的處分,最後向紀律程序跟進單位主管提交上述報告,以便其作出最後決定。
七、紀律程序跟進單位主管須以書面形式把結果通知學生。
八、上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本條規定。
第九條
紀律處分
一、在作出紀律處分決定時,紀律程序跟進單位主管應考慮個案的所有情節,當中尤其包括違紀行為的性質、發生情況、所造成的影響、違紀學生是否已作出反省、是否有任何違紀前科、對倘有受害人所造成的影響等因素,以及過往同類案例的處分。
二、紀律處分包括: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警告;
(三)指定期限內停學,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三年;
(四)開除學籍。
三、因停學而暫停學業之期間計入最長修讀期內。
四、因應違紀學生的實際情況及違紀行為的情節,可在科處紀律處分決定時,同時中止/終止違紀學生所享有的權利、福利、及倘有的獎學金資格。
五、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須經學術委員會同意。
第十條
申訴程序
一、違紀學生自接獲紀律處分決定後的十個工作天內,可經學生事務處向學術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二、申訴具有中止效力,相關紀律處分暫緩實施至申訴程序結束為止。
三、學術委員會可要求調查組進行其認為屬必須的補充調查措施。
四、學術委員會在本申訴程序中所作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五、學生事務處須以書面形式把申訴結果通知學生。
第十一條
通報
一、對學生科處的紀律處分決定,紀律程序跟進單位須通知學生事務處和招生註冊處;該記錄構成應否給予該生獎學金、獎項和/或優先權的考慮條件並得紀錄在相關學生檔案內。
二、對違紀學生作出紀律處分時,經考慮個案的性質及違紀學生的實際情況後,可將有關紀律處分告知有關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
三、因應具體違紀個案的情節,尤其當涉及刑事犯罪或屬情節嚴重的違紀行為,紀律程序的提起及處分的適用並不妨礙本校依法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當局提出檢舉之義務。
第十二條
時效
自違紀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紀律程序之提起時效為一年。
第十三條
保密
一、對所有未審議成立的學生違紀個案,學術單位及相關學術輔助部門應以保密方式為之。
二、因擔任職務或參與紀律程序而獲悉有關事宜的人士負有保密義務,但不影響本規章中有關通報及抄送程序規定的適用。
第十四條
其他規定
本規章不適用於由本校其他內部規章制度所規定的特定情況,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五條
疑問及缺項
實施本規章所產生的疑問及缺項,由學術委員會議決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