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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計劃

一、目的

澳門理工大學內地優秀學生入學獎學金(下稱“獎學金”),旨在鼓勵內地優秀學生修讀澳門理工大學(下稱“本校”)學士學位課程(下稱“課程”),以配合落實澳門青年政策,促進各地青年交流,為其未來在跨地域交流及合作奠定基礎。


二、對象

本獎學金的頒發對象為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內地高中畢業生,無須申請:

(一)以全國高等教育統一招生考試(普通高考)應屆成績報考且獲錄取入讀本校學士學位課程;

(二)按照本校《學士學位課程教務規章》關於學籍及入學登記的相關規定完成入學登記。


三、金額及發放期

(一)獎學金金額根據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獲獎學生的入學甄選適用成績在其報考課程全體考生(即以全國高等教育統一招生考試(普通高考)應屆成績報考且完成課程要求倘有之全部考試項目的報考學生)當中的排名訂定如下:

(1) 排名前5%的學生獲豁免學年學費及住宿費#,並獲發放澳門生活津貼每月澳門元三千元;

(2) 排名未達前5%但達前10%的學生獲豁免學年學費;

(3) 排名未達前10%但達前25%的學生獲豁免首學年學費的一半。

(二)上款(1)項及(2)項的獲獎學生,在符合第五條所述的續發規則的前提下,獎學金的最長發放期與入讀課程的一般修讀期一致;

(三)就以繳交首學期學費及宿費方式確認接受錄取者,已繳之費用在完成首學期期末考試後予以退回,退回之金額與其按學期計算獲頒發之獎學金金額相同。


四、評審程序

(一)按照每學年以全國高等教育統一招生考試(普通高考)應屆成績報考人數及其課程分佈佔比由學術委員會訂定當學年各課程之獎學金名額;

(二)按照各課程獎學金名額及其按以下任一適用方式計算之考生成績排名由高至低按序根據第三條的規定向符合第二條所列條件的學生頒發獎學金:

(1) 考生的普通高考成績,與本校進行當學年錄取時所參照考生所屬省/市/自治區的高考分數線的比值;或

(2) 考生的普通高考文化成績,與本校進行當學年錄取時所參照考生所屬省/市/自治區的藝體生適用文化成績本科線的比值(僅適用於藝術及體育類課程)。

(三)各課程之獲獎學生名單按上款所述編製,經課程所屬學術單位主管確認後呈本校行政管理委員會審批。


五、續發

(一)第三條第(一)款(1)項及(2)項的獲獎學生,其奬學金每學年續期一次,直至第三條第(二)款所述之最長發放期結束為止。

(二)經獲獎學生所屬學術單位主管確認符合以下全部條件及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後,有關學生之獎學金獲續發:

(1) 當學年所修讀之學科單元全部及格;

(2) 學年結束時,累計總成績達3.0。


六、應遵義務

獲獎學生有義務:

(一)按照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學習計劃修讀獲錄取之課程;

(二)每學年參與已登記於本校電子履歷系統的活動不少於十項;

(三)按照本校訂定之學費及其他費用標準及繳費規則繳交本計劃資助範圍以外的費用;

(四)不可同時兼收本校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或實體為學業成績提供的財政資助,及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七、終止

(一)獲獎學生如出現以下任一情況,其獎學金將自動終止發放:

(1) 完成課程;

(2) 暫停學業;

(3) 終止學業;

(4) 未符合第五條所述之獎學金續發規定;

(5) 未有履行第六條所規定之義務;

(6) 獎學金最長發放期屆滿。

(二)除上款所述之情況外,有關獎學金之發放尚可根據學生紀律相關制度予以中止或終止。

(三)獲獎學生如因違反第六條第(三)至(四)款所規定之義務而被終止發放獎學金,尚須返還未有履行有關義務之期間所收取之獎學金。

(四)在與獎學金相關的程序中,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採用任何不法手段獲得獎學金者,當事人須依法承擔倘有的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且須返還已收取之獎學金。


八、最後規定

(一)本計劃適用於自2023/2024學年入學的學生。2022/2023學年或以前入學的內地優秀新生特別獎學金獲獎學生受本計劃第六至八條規範,其獲頒之獎學金金額、發放期及續發按原適用計劃辦理。

(二)實施本計劃所產生的疑問及缺項,概由學術委員會議決解決。

 

# 備註:住宿費之豁免標準為基本房型類別(非單人房)。

更新日期: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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