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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學生專區

學生宿舍

澳門理工大學
學生宿舍規定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規範澳門理工大學(下稱“本校”)學生宿舍服務的提供及有關學位課程學生(下稱“宿生”)於學生宿舍的相關事宜。


第二條
(宿位安排)

一、本校學生宿舍為入讀本校學位課程的非本地學生提供住宿,有意入住之學生可於指定期間內按既定辦法提交住宿申請,經批准後可於獲批准期間(下稱“住宿期”)內在本校指定的宿舍住宿。

二、首年入讀本校學士學位課程之非本地學生獲首次豁免提出上款所述之住宿申請,有關學年的宿舍安排將於入學期間自動辦理。

三、來自本校合作院校之交流學生獲豁免提出第一款所述之住宿申請,其住宿安排按照本校與有關院校簽訂之合作協議辦理。

四、上數款所述之住宿事宜按下款規定處理;其他的學位課程學生的住宿申請按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辦理。

五、住宿申請和相關宿位分配按以下優先次序根據宿位數量及學生意願以抽籤方式辦理,未獲分配宿位的學生須自行安排住宿︰

(一) 首年入讀學士學位課程的學生;

(二) 處於正常修讀期內的學士學位課程在讀學生;

(三) 首年入讀碩士及博士學位課程的學生;

(四) 本條第三款所指之交流學生;

(五) 本條所列類別以外的學位課程學生;

(六) 碩士及博士學位課程的在讀學生;

(七) 超出正常修讀期之學位課程學生。


第三條
(收費)

一、宿生須按照本校訂定之費用標準及繳費規則按時繳交宿舍保證金、住宿費及其他與宿舍或住宿相關的費用。

二、宿生如全部或部分欠款超過三週,將可被視作退宿論。

三、所有費用一經繳交不予退回,但另有規定除外。


第四條
(入住)

一、宿生每次入住宿舍時,須到所屬宿舍向舍監報到,並按規定辦理入住手續;未能於指定期間內辦理入住手續且沒有合理解釋者,將視作放棄宿位論。

二、住宿期超過兩個月之宿生,在具備充份理由的前題下,可於入住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學生事務處提交調換宿位申請。

三、宿生須在住宿期內於指定之宿舍住宿;倘若外宿時間超過住宿期的五分之一(扣除節日假期後),將可被視作退宿論。

四、在宿舍住宿期間,宿生如遇未能適應之情況,應與舍監或學生事務處聯繫。


第五條
(退宿)

一、宿生如處於以下任一情況,其在有關宿舍住宿的資格將自動終止,並須按下條規定遷出有關宿舍:

(一) 學籍狀態變為非在學;

(二) 外出交流時長超過三個月;

(三) 獲安排遷入其他宿舍;

(四) 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三款或第八條第五款所述之情況。

二、因個人意願欲於住宿期內退宿的宿生,須向學生事務處提交書面申請,並在申請獲批准後按下條規定遷出宿舍;學士學位課程宿生提出有關申請時尚須提交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

三、宿生如沒有辦妥退宿手續而擅自遷出,其日後的住宿申請將不獲接納。


第六條
(遷出)

一、獲准退宿或住宿期結束的宿生須按既定機制辦妥退宿手續、交還屬於宿舍的物件及設備予舍監,以及清繳所有待繳費用後,方可遷出宿舍。

二、遷出時,宿生須清走所有個人物品及還原入住時的房間原貌,否則本校有權在遷出三天後處理遺留物品,並要求宿生支付倘需的搬運、維修及清理費用。本校對遺留物品的損毀或遺失概不負責。


第七條
(探訪)

一、所有訪客均須事先向舍監或保安員進行登記,在獲得批准後並在宿生的陪同下方能進入宿舍。

二、宿生家長及監護人可到宿生房間探訪,其他訪客的探訪範圍只限於宿舍公共地方。

三、探訪時間為上午九時至晚上十時,且須在不妨礙其他宿生的情況下進行。


第八條
(宿生義務與紀律)

一、宿生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存放個人物品於房間,不得佔用公共地方;

(二)自行妥善保管個人財物;如有損壞或遺失,本校概不負責;

(三)正確使用及愛護宿舍設施設備;

(四)節省資源,不得購置或使用高功率電器;

(五)保持宿舍寧靜、整潔美觀;

(六)不在宿舍內從事違法、不道德或任何影響宿舍正常運作的行為;

(七)遵守本校制定所有相關規章制度及由本校發出的指示。

(八)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法規。

二、就上款第(四)項所指之義務,宿生如需於宿舍使用自行購置的高功率電器設備,須向舍監提出書面申請,經校園維護及發展處批准後方可使用。

三、本條第一款(六)項所指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一)擅自調換宿位或將宿舍房間出租、轉租或分租,無論是否從中獲取金錢利益;

(二)在宿舍吸煙、賭博(包括打麻將、撲克牌等)、打架、吵鬧或飲酒;

(三)攜帶進入或在宿舍收藏、使用危險物品、違禁藥物或毒品; 

(四)危害宿舍工作人員、其他宿生及住客的人身或財產安全;

(五)嚴重影響宿舍正常運作和秩序的行為; 

(六)進入異性宿舍房間或容許異性進入宿舍房間;

(七)容許他人留宿過夜或於他人宿舍房間留宿過夜; 

(八)在非探訪時段或未經批准帶同訪客進入宿舍;

(九)在非開放時段進入異性宿舍樓層或在宿舍公共地方逗留;

(十)以任何方式擅自佔用宿舍設施設備或公共地方;

(十一)偷竊他人或宿舍物品,包括冰箱內的食物飲品、公共廚房的廚具餐具;

(十二)在宿舍公共地方衣著不整或行為不檢; 

(十三)在宿舍範圍大聲喧嘩、製造噪音或滋擾其他宿生及工作人員; 

(十四)在宿舍房間內煮食或進行任何會觸發火警警報系統的行為; 

(十五)高空擲物; 

(十六)攜帶動物進入宿舍,或在宿舍飼養寵物;

(十七)私配宿舍鑰匙或智能卡;

(十八)更改宿舍物品擺放位置,或增置大型家具雜物;

(十九)在宿舍內外牆壁、門及家具上塗鴉、鑽孔、打釘及張貼等;

(二十)嚴重影響宿舍房間或公共地方的環境及衛生。

四、舍監和負責宿舍管理的本校人員在查處上述的違規行為時得以進入宿生房間。

五、違反本條規定的宿生將視乎情節予以書面警告;在所讀課程修讀期內累積接獲3次書面警告的宿生,將被勒令於指定期限前強制遷出宿舍,其日後的住宿申請將不獲考慮。

六、除上款所述之處分外,違反第一款第(三)項所述之義務,有關宿生尚須承擔維修或補回有關設施設備之費用;違反第一款第(四)項所述之義務,若因使用未經批准或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電器設備而引致電力故障或宿舍設施損毀,有關宿生尚須負擔相關的維修費用。

七、本校保留對違規宿生按學生紀律相關規章制度跟進處理的權利。


第九條
(危機處理)

一、宿生如遇突發事件,須立即通知舍監,校園維護及發展處和學生事務處將介入和處理。如情節嚴重,應即時報警求助。

二、宿舍內設有“逃生路線圖”。宿生須熟悉逃生路線及參加由本校安排的防火演習或安全講座,以便突發事件發生時能迅速逃離現場。

三、宿生如有急病應通知舍監,以便協助就醫;如證實為傳染病,必須立即通知舍監。

四、如遇不可抗力的情況,為保障宿生的人身安全,校園維護及發展處和學生事務處將按實際情況制訂相關緊急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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