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理工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計劃
一、目的
澳門理工大學研究生獎學金(下稱“本獎學金”),旨在鼓勵優秀學生修讀澳門理工大學(下稱“本校”)碩士及博士學位課程,以為社會發展培養優秀的專業人才,促進相關學科發展。
二、申請資格
(一)報讀本校碩士或博士學位課程之人士均可申請本獎學金。
(二)申請人須具備報讀課程所要求之一切條件。
(三)本獎學金的申請須連同報讀申請一併提交。
三、金額及發放期
(一)本奬學金分全額及半額兩種,在不影響第六條規定的情況下,兩者皆於申請獲批准後於指定期間內按月發放。
(二)本獎學金的金額規定如下:
學生類別 | 每月發放金額 | |
---|---|---|
全額獎學金 | 半額獎學金 | |
碩士學生 | 澳門元八千元 | 澳門元四千元 |
博士學生 | 澳門元二萬元 | 澳門元一萬元 |
(三)本獎學金的最長發放期與獲獎學生就讀課程之一般修讀期一致,休假之期間計算入最長發放期內。
四、甄選
(一)奬學金甄選由課程所屬的學術單位按以下指標進行:
(1) 學業成績;
(2) 科研及創新能力(例如:研究論文、文章或學術成果;研究獎項、專利或優秀作品;研究項目或活動;相關工作經驗等);及
(3) 面試表現。
(二)碩士學位課程研究生獎學金名額由學術委員會按年訂定,相關獎學金甄選結果由有關學術單位主管按第(一)款規定作出建議,經行政管理委員會審批後與入學甄選結果一同公佈。
(三)博士學位課程研究生獎學金甄選結果由有關學術單位主管按第(一)款規定作出建議,經學術委員會確認及行政管理委員會審批後,與入學甄選結果一同公佈。
五、應遵義務
(一)獲獎學生有義務:
(1) 按照所屬課程適用的本校教務規章關於學籍及入學登記的相關規定完成辦理入學登記;
(2) 按照本校訂定之學費及其他費用標準及繳費規則繳交費用;
(3) 參與由所屬學術單位指派的科研項目,以及涉及教學、行政、學生等範疇的活動;
(4) 按照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學習計劃修讀獲錄取之課程;
(5) 不得同時於本校及/或其他高等院校修讀兩個或以上高等課程,按照本校與合作院校協議規定者除外;
(6) 不得在收取獎學金期間進行任何有償之全職或兼職工作,但獲所屬學術單位同意及學術委員會批准則除外;
(7) 不可同時兼收本校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或實體提供性質相同的財政資助;
(8) 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二)上款(3)項所指的每週參與活動時數規定如下:
獲獎類別 | 每週參與活動時數 | |
---|---|---|
博士學生 | 碩士學生 | |
全額獎學金 | 10小時 | 15小時 |
半額獎學金 | 5小時 | 8小時 |
(三)除按下款規定獲准休假之情況外,獲獎學生在修讀期內均須留澳學習。
(四)學生可以書面方式向所屬學術單位提出以下類別之休假申請,有關申請由所屬學術單位經聽取研究導師意見後審批:
(1) 一般休假:學生每十二個月可申請累計不超過二十二個工作日之休假。有關休假並非學生之權利,休假批准與否取決於學生之學習進度及表現。
(2) 學術假:學生如因學習或研究需要離澳,可申請學術假。學術假在整個修讀期內累計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按照本校與合作院校協議規定之學術假得超出上述上限。
(3) 非學術假:非學術假適用於因健康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需請假之情況,申請時須提供充分說明及相關證明。非學術休假連續一個月或以上者,休假期間(不足一個月之部分作一個月計)之獎學金將不予發放。
六、續發
(一)獎學金自入學登記當月起計每十二個月續期一次,直至第三條第三款所規定之最長發放期結束為止。
(二)經獲獎學生所屬學術單位確認符合以下全部條件後,可向有關學生續發獎學金:
(1) 與導師定期會面,並提供學習進度之報告;
(2) 經導師綜合評核,其學業進度達到滿意水平;
(3) 經所屬學術單位評核,其參與科研項目及其他被指派活動的表現達到滿意水平。
七、終止
(一)獲獎學生如出現以下任一情況,其獎學金將自動終止發放:
(1) 完成課程;
(2) 暫停學業;
(3) 終止學業;
(4) 未有履行第五條所規定之義務;
(5) 未符合第六條第(二)款之獎學金續發規定;
(6) 獎學金最長發放期屆滿。
(二)除上款所述之情況外,有關獎學金之發放尚可根據學生紀律相關制度予以中止或終止。
(三)獲獎學生如因違反第五條第一款(5)至(8)項所規定之義務而被終止發放獎學金,尚須返還未有履行有關義務之期間所收取之獎學金。
(四)獲獎學生如欲中途放棄獎學金,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所屬學術單位。
(五)在與獎學金相關的程序中,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採用任何不法手段獲得獎學金者,當事人須依法承擔倘有的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且須返還已收取之獎學金。
八、最後規定
實施本計劃所產生的疑問及缺項,概由學術委員會議決解決。
更新日期: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