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違反學術誠信處理規章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規章適用於澳門理工大學(下稱“本校”)學位課程及其學生。
第二條
(定義)
一、 |
本校重視學生個人品格和學術誠信的培養,要求學生從事研究及學術活動時必須恪守學術誠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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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違反學術誠信是指從事學術及研究活動時作出的一切不誠實行為。違反學術誠信的形式包括,但不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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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處理程序)
一、 |
學生如涉嫌作出違反學術誠信的行為,發現有關事宜的教學人員應立即將涉嫌違反學術誠信個案連同相關證據向學生所屬學術單位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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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學術單位主管須自收到上款所指報告後七個工作天內委任調查組就個案進行調查及聽證,以調查相關學生有否作出違反學術誠信的行為。教研處須派員列席有關調查會議及聽證,但無投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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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調查組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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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條第一款所指的教學人員不得擔任調查組成員;倘相關課程主任因此而未能出任成員時,由相關學術單位主管指派一名相關課程的教學人員擔任成員,並同時出任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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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調查組必須安排學生出席聽證,亦可安排與個案有關的其他人士出席聽證。任何人士缺席聽證並不影響程序的繼續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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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調查組須於被委任後十個工作天內向學生所屬的學術單位主管提交調查報告,報告當中尤其須指出初步的調查結果,並在認定存在違反學術誠信行為的情況下,指出對有關學生適用的處分,且須就各項內容詳細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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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應調查組有依據之建議,學術單位主管可因應調查之需要而將提交調查報告的時限延長十個工作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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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學術單位主管收到調查報告後就個案作出處分或歸檔決定,並將卷宗轉交教研處跟進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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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上款所指之決定由學生事務處以書面方式通知學生,並抄送教研處及招生註冊處。 |
第四條
(處分)
一、 |
學術單位主管按學生違反學術誠信行為的性質及嚴重性作出裁決,視乎個案情節可同時處以下列一項或多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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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因停學而暫停學業之時間將計入最長修讀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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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須經學術委員會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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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因應違反學術誠信學生的實際情況及行為情節,可在科處處分決定時,同時中止/終止違紀學生所享有的權利、福利、及倘有的獎學金資格。 |
第五條
(申訴)
一、 |
學生可自接獲處分決定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以專用表格連同(倘有的)證明文件向教研處提交申訴。逾期或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
二、 |
上款所指之申訴連同相關卷宗將上呈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指派成立學術誠信個案小組作出調查。 |
三、 |
學術誠信個案小組由學術委員會因應個案委任三名教學人員出任,並指派小組主席。 |
四、 |
申訴具有中止效力,相關處分暫緩實施至申訴程序結束為止。 |
五、 |
學術誠信個案小組於十個工作天內向學術委員會提交對申訴作出的最後報告,由學術委員會作出裁決。 |
六、 |
上款所指之裁決結果由學生事務處以書面方式通知學生,並抄送教研處及招生註冊處。 |
第六條
(通報)
一、 |
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由教研處通報學生事務處和招生註冊處;該記錄構成應否給予該生獎學金、獎項和/或優先權的考慮條件,並得紀錄在相關學生檔案內。 |
二、 |
對違反學術誠信的學生作出處分時,經考慮個案的性質及有關學生的實際情況後,可將有關處分告知有關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 |
三、 |
因應具體違反學術誠信個案的情節,尤其當涉及刑事犯罪或屬情節嚴重的行為,本規章規定之違反學術誠信處理程序的提起及處分的適用,並不妨礙本校依法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當局提出檢舉之義務。 |
第七條
(保密)
一、 |
對所有未審議成立的學生違反學術誠信個案,學術單位及相關學術輔助部門應以保密方式為之。 |
二、 |
因擔任職務或參與違反學術誠信處理程序而獲悉有關事宜的人士負有保密義務,但不影響本規章中有關通報及抄送程序規定的適用。 |
第八條
(疑問及缺項)
實施本規章所產生的疑問及缺項,概由學術委員會議決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