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理工大學學位課程相關費用之處理規定
第一條
(適用範圍)
一、本規定適用於處理澳門理工大學(下稱“本校”)學位課程相關費用。
二、上款所指的費用(下稱“費用”)包括:
(一)學費;
(二)宿費及在宿舍住宿所衍生的相關費用;
(三)學生醫療保險(非意外)費用;
(四)參與學生活動所衍生的相關費用;
(五)本校服務收費表註明的學位課程收費。
(二)宿費及在宿舍住宿所衍生的相關費用;
(三)學生醫療保險(非意外)費用;
(四)參與學生活動所衍生的相關費用;
(五)本校服務收費表註明的學位課程收費。
第二條
(原則)
一、費用須按照本校訂定之費用標準及繳費規則按時繳交。
二、所有費用一經繳交,不予退還,但本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情況除外。
三、獲錄取入讀本校學位課程、且已按本校指示繳交費用並確認接受錄取但未辦理入學登記之人士,如遇以下任一情況,可
申請退回為確認接受錄取而繳交之費用:
(一)未能達到獲錄取之學位課程的基本入學條件;
(二)未能達到有條件錄取通知書所載的入學條件;
(三)經註冊醫院證實因患有嚴重疾病引致不具條件入讀獲錄取之學位課程。
(二)未能達到有條件錄取通知書所載的入學條件;
(三)經註冊醫院證實因患有嚴重疾病引致不具條件入讀獲錄取之學位課程。
四、為著同一事宜重複繳交或多繳有關費用之人士,可按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申請退回有關已繳費用中重複繳交或多繳之部
分,另有規定除外。
第三條
(申請)
一、上條第三款所指之人士,如遇上條第三款(一)至(三)項任一情況,須以書面方式連同相關有效證明文件提出有關退
費申請。
二、上條第四款所指之人士,須以書面方式連同相關有效證明文件提出有關退費申請。
第四條
(最後規定)
一、實施本規定所產生的疑問及缺項,由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