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步 落實租賃
簽署租賃合同
在澳門租賃居住單位,法例規定承租人及出租人需要簽訂書面合同(租約),而雙方簽名均需要進行公證認定,若沒有訂立書面合同或合同上的簽署人沒有公證認定,就有可能導致相關不動產租賃合同無效,請點擊以下連結了解更多澳門相關的租賃法例:
- 澳門法務局 租務法律知識
- 澳門法務局網上說法平台 租屋一定要簽合同?
- 澳門日報 租賃合同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 租金可以以港幣或澳門元結算,具體使用幣值或支付方式需要與業主協商;
- 租金按租賃雙方協商,以及租約內擬定的金額繳付;
- 於澳門租賃單位,一般首次繳付租金時,有可能需要再多給付相等於一個月至兩個月的租金作為租賃的按金,具體的金額需要與業主商訂,建議可在租約內列明;
- 留意租賃單位是“齊租”(包全屋基本傢俬電器)或“半齊租”(只包部份傢俬電器)或“吉屋”(單位內沒有傢俱電器),建議列明在租約上,以免日後爭拗,對於入住時已有損毁的傢俱電器,建議先行拍照存證,以及儘早通知出租人;
- 承租人及出租人宜在簽訂租約前宜釐清租住單位內的維修責任,以及因住屋所產生的費用由哪方承擔;
- 在雙方同意下,不論租期是否屆滿,均可以終止租約;若承租人單方提出終止租約,則最少需於90日前以書面方式向出租人提出;
- 若雙方在租約內沒有明確地定出租期,則租期將當作1年。
- 承租人保留合同副本及付款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