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Ir à UPM

2013/2014

《公司法》規制董事自我交易的規範之類型—以強制性規定區分效力性和管理性規範為視角

《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3):35-41

Author(s)冷鐵勛
Summary

強制性規定區分為效力性規範與管理性規範的觀點與實踐雖然仍有爭議,但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對於妥善處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的效力不但必要而且必須。《公司法》規制董事自我交易的第149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從其防止董事違法自我交易的立法目的、所禁止的行為有損公序良俗、所保護的公司利益具有優先性等因素看,應理解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公司法》第149條第二款關於董事違法自我交易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的規定也反證了該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Top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