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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

行政許可審查開展方式與深度——從現行法規缺陷談起

《廣東行政學院學報》,2015,27(4):42-47

Author(s)王長斌
Summary

我國行政許可法規中有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兩種形式,其應當是審查的兩個步驟而非兩種形式,這暴露了現行法規的缺陷。形式審查定為獨立的審查形式有違行政許可設定的內在要求,實質審查也不應只局限於核實申請材料。絕大多數行政許可審查需要經過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兩個步驟。實質審查有時根據案件需要進行調查,即簡要調查或全面調查,分別代表不同的審查深度。行政機關應當在根據政策目標、公共利益、市場競爭影響以及自身的財政預算與人力資源等因素開展不同深度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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