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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參加學術研討會的規定

 

第一條

標的

為了鼓勵本校全職教職人員參加頂尖學術研討會發表學術成果、合理運用資源和讓教職人員通過參加頂尖學術研討會提高其教學能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支持原則

  1. 申請人參加與其科研有密切聯繫的學術研討會,並於會上發表其學術論文。
  2. 申請人應在不影響其教學及單位所安排的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向其所屬單位提出申請。有關申請須獲申請人所屬單位主管同意。
  3. 就分段式/跨市式舉辦的學術研討會,大學僅支持申請人公開發表學術論文部分。
  4. 具體可支持的頂尖學術研討會和經費類別由學術委員會訂定,並由教研處公布及更新。

第三條

申請條件

  1. 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各條件:
    1. 全職教職人員;
    2. 為待發表學術論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3. 須以“澳門理工大學”為第一任職機構於研討會上發表學術論文或於研討會上作主題發言;
    4. 具備以下發表學術論文證明文件:
      1. 具學術審查制度的研討會主辦單位接納於研討會發表學術論文之證明文件;或
      2. 於研討會上作主題發言的邀請文件。
  2. 申請不影響教學及單位所安排的工作任務。
  3. 具單位主管同意之專用表格。

第四條

經費申請

  1. 經費類別包括研討會註冊費、銀行手續費、簽證費、跨境交通費及津貼(住宿費、交通費及當地膳食費)。除津貼外,其餘經費以實報實銷方式處理。
  2. 研討會註冊費為參加研討會發表學術論文所繳付予主辦單位的註冊費用。
  3. 銀行手續費為支付研討會註冊費所產生的本地銀行匯款手續費。
  4. 簽證費為參加研討會之需辦理入境簽證所產生之費用,但不包括相關手續費。
  5. 跨境交通費為往返澳門至研討會舉辦城市的經濟位交通費(包括接駁交通費),須提供相關航班資料並以合理為準。此交通費應包括強制性保險費及稅項。
    1. 機票:按大學採購流程處理。
    2. 其他跨境交通:飛機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所產生之費用。倘經港珠澳大橋往來港澳,僅指口岸之間的穿梭巴士。
    3. 接駁交通:因機場不在研討會舉辦城市而產生的跨市公共交通費用。倘乘坐內陸飛機航班,申請人須按本款(一)項處理。
  6. 津貼是給予申請人在研討會舉辦城市(澳門以外的地方)的住宿、膳食及交通的費用,津貼金額按《職業稅章程》的規定津貼須繳納稅金(在月薪中自動扣除)。津貼金額採用本校日津貼之標準。
  7. 津貼天數計算按本校日津貼之發放規定。

第五條

出行保險安排

凡獲批離澳參加學術研討會者可於指定期限內按公共關係辦公室要求提供投保資料,由該辦負責投保。

第六條

缺勤申請

  1. 參加研討會的缺勤須為連續的,包括公眾假期、星期六及星期日。
  2. 缺勤天數計算如下:
    1. 在澳門舉辦的研討會:以主辦單位公佈之研討會總天數為上限。
    2. 在澳門以外舉辦的研討會:以主辦單位公佈之研討會總天數及合理路途時間總和為上限。

第七條

申請程序

  1. 申請人須將申請表連同以下資料送交所屬單位主管:
    1. 研討會簡介及日程表(如有);
    2. 發表學術論文證明文件;
    3. 待發表論文的摘要/全文;
    4. 其它申請資料(如:研討會註冊費、簽證費、跨境交通費資料、接駁交通費資料等)。
  2. 單位主管收到申請後須對申請發表意見。
  3. 凡獲單位主管同意之申請,須最少於赴會前45天送至教研處,再呈行政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八條

報銷程序

  1. 申請人應在研討會行程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提交下列報銷文件至其所屬單位,由其主管發表意見:
    1. 《參加學術研討會報銷表》。附同以下文件:
      1. 研討會文件(如:研討會的論文集、參加研討會證明等);及
      2. 報銷單據(包括獲支持項目的收據、登機證、車票及船票等)之正本;及
    2. 《參加研討會報告書》。
  2. 倘參加研討會的時間在該曆年的12月15日之後,申請人須在研討會行程結束後3個工作天內提交上款所述之報銷文件至所屬單位。
  3. 同一經費的類別不可以向不同單位/實體重覆報銷。

第九條

申請人的義務

  1. 申請人須配合大學及單位推廣相關學術成果的工作。
  2. 申請人獲支持的研討會成果及相關資訊可用於大學及單位的科研推廣事務。

第十條

疑問及缺項

實施本規定所產生的疑問及缺項,由學術委員會議決解決。

 

 

更新日期: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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