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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學生專區

澳門理工大學
博士學位課程教務規章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規章適用於澳門理工大學(下稱“本校”)的博士學位課程及其學生。


第二條
(規章制度)

  1. 學生須恪守本校制訂之所有相關規章制度。
  2. 有關學術單位可按照本規章的框架設置適用於其博士學位課程的規則,但有關規則不得低於本規章所訂定之標準。

第三條
(入學)

  1. 入讀本校博士學位課程者須具備以下條件:

    a) 具由認可高等院校發出之
        (i)  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
        (ii) 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且成績達“優異”水平;
    b) 達到本校就其報讀課程所訂定的其他入學條件;及
    c) 面試及格(如有)。
  2. 上款b)項所述之其他入學條件由所屬學術單位訂定且載於課程規範。
  3. 如需進行第1款c)項所述之面試,所屬學術單位將向考生通報有關面試安排,缺席面試者將被視作放棄入學論。
  4. 考生在提交正式報讀申請前應向相關學術單位就其研究計劃、指導老師安排作出查詢;相關學術單位須就考生提交正式報讀申請前的所有查詢作出回應。
  5. 獲本校有條件錄取的考生須於指定期間內達到有條件錄取通知書所載的要求,方獲正式錄取。
  6. 獲本校錄取的考生須於指定期間繳交費用及辦理入學登記,以取得本校學籍,確定本校學生身份,逾期者將作放棄入學論。
  7. 招生日程(包括報名、錄取等重要日期)將每年透過本校官方網站公佈。

第四條
(學籍及入學登記)

  1. 本校博士學位課程學生均屬全日制課程學生。
  2. 獲本校錄取的考生可於每月首日辦理入學登記,以取得本校學籍,其修讀期自當天起計至第十二條第6款所述之初端批示的發出日止,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
  3. 學生須以其身份證明文件顯示之姓名辦理入學登記。

第五條
(學費及其他費用)

  1. 學生須按照本校訂定之學費及其他費用標準及繳費規則繳交費用。
  2. 學生如具全部或部分欠款超過三週,將視作退學論。
  3. 所有費用一經繳交,不予退回,但另有規定除外。

第六條
(修讀期)

  1. 本校博士學位課程為全日制研究型學位課程,學生通過在相關學科領域進行學術研究、撰寫學位論文及通過論文公開答辯,以取得獲授予本校博士學位的資格。
  2. 博士學位課程之一般修讀期為三十六個月(即三年),最長修讀期為七十二個月(即六年),休假及停學之期間均計入上述之修讀期內。
  3. 未能於最長修讀期內取得畢業資格者,其學籍將自動終止。在特殊情況下獲所屬學術單位同意、學術委員會特准者得延長其最長修讀期。

第七條
(研究指導)

  1. 學生於入學登記時即獲配論文導師,該導師負責指導及引領學生於修讀期內進行課程學習、從事學位課題研究,以及撰寫學位論文。
  2. 研究導師之委任及相關管理事宜由有關學術單位負責;有關學術單位須設有機制,平衡各學術人員之指導工作量,以及解決過多學生揀選同一導師所引起的情況。

第八條
(修課要求)

  1. 有關學術單位可就其課程設置修課要求(coursework requirements),以協助學生提升在相關學科領域進行學術研究的能力。
  2. 如課程設有上款所述之修課要求,學生須按照課程之學習計劃及修課規則及格完成有關授課式學科單元。
  3. 課程之授課式學科單元不設免修及補考。
  4. 學生經所屬學術單位批准得重修評核結果為“不及格”之授課式學科單元,重修後仍未能取得及格者,其學籍將自動終止。
  5. 學生如對授課式學科單元考評結果存有異議,可於結果公佈後三個工作天內以專用表格提出申請,覆核有關考評過程是否存在程序或技術問題,逾期或就學術決定之申請將不予受理。
  6. 覆核申請將由所屬學術單位審議,並於收到申請後三週內於學生資訊系統內公佈經覆核之結果;有關結果為最終結果,不設上訴。
  7. 如課程設有第1款之修課要求,學生須按照本校既定程序在指定期間內辦理學科單元註冊,以取得修讀有關學科單元的資格。
  8. 有意重修之學生須按照本校既定程序提交重修申請,獲批准重修者須在指定期間內繳付有關行政費用,方可重修。

第九條
(評分制度)

  1. 本校就博士學位課程採用之評分制度如下:

    字母等級 百分制分數區間 績點 等級定義
    A
    A-
    93 – 100
    88 – 92
    4.0
    3.7
    優秀
    B+ 83 – 87 3.3 優良
    B
    B-
    78 – 82
    73 – 77
    3.0
    2.7
    良好
    C+
    C
    C-
    68 – 72
    63 – 67
    58 – 62
    2.3
    2.0
    1.7
    滿意
    D+
    D
    53 – 57
    50 – 52
    1.3
    1.0
    F 0 – 49 0
  2. 以下字母代號用於在成績單上標示學科單元之註冊狀態或不計入累積分數(GPA)的考評結果:

    字母代號 定義 說明
    X 免修 表示有關學科單元已獲批准免修。
    I 未完成 表示有關學科單元正在修讀。
    P 有關學科單元之考評結果僅以格或不格表示,且不計入累積分數(GPA)。
    NP
    W 退學 表示有關學科單元因學生退學而未能完成。
  3. 學生的總體表現通過加權累積分數表示,計算方法如下(其中n為所修學科單元數量):


第十條
(進度報告)

  1. 學生須每六個月就其研究項目及學位論文提交進度報告,其論文導師須就報告內容作出評價,並向所屬學術單位提交學生進度評價報告。
  2. 經所屬學術單位評價進度不佳累計兩次之學生,其學籍將自動中止。
  3. 經所屬學術單位審核之學生進度評價報告須送學術委員會審閱。

第十一條
(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1. 為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Confirmation of Candidature),學生自入學登記日起計十二至二十四個月內須:

    a) 及格完成修課要求中所屬課程指定的部分(如有);
    b) 提交詳細的研究計劃;及
    c) 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2. 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的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a) 主席,由有關課程主任擔任(如論文導師同是課程主任,則按b)項所述增加一位典試委員擔任主席);
    b) 典試委員一名,由本校相關研究領域之學術人員擔任;
    c) 論文導師。
  3. 上款b)項所述之典試委員由有關學術單位任命及以書面方式於考核進行前十天通佈有關學生。
  4. 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的結果由有關典試委員會投票決定,並以“通過”或“不通過”表示。
  5. 對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及典試委員會會議須作紀錄,當中應載有各成員所投的票及有關的理由說明。
  6. 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之結果須送學術委員會認可後方生效,通過考核者在結果生效後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7. 未能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者可申請補考一次;補考續不通過者,其學籍將自動終止。
  8. 未能於第1款所述期間內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者,其學籍將自動終止。在特殊情況下獲所屬學術單位同意、學術委員會特准者得延長有關期間。
  9. 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的形式及程序由有關學術單位訂定。

第十二條
(論文公開答辯)

  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a) 主席,由校長擔任;
    b) 典試委員三名,由在相關學術領域具博士學位之學術人員或具權威之專家擔任,其中一名須為校外人士;及
    c) 論文導師。
  2. 校長得授權副校長,或職稱為教授或以上的學術人員,擔任典試委員會主席,獲授權之學術人員應為至少曾指導三名已畢業的博士生的導師。
  3. 典試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經有關學術單位提名、學術委員會建議,由校長作出。
  4. 學生按既定程序提交論文及申請答辯,有關申請由所屬學術單位審批。
  5. 典試委員會成員的委任批示的公佈及書面通知等相關事宜由有關學術單位進行。
  6. 在委任批示公佈後六十天內,典試委員會發出初端批示,聲明接受論文,或建議學生修改論文並附建議的理由。
  7. 如屬上款最後部分所指的情況,學生可在一百二十天內修改論文或聲明維持原論文,逾期者將視作放棄作出修改論。
  8. 論文公開答辯自下列日期起六十天內舉行:

    a) 作出接受論文的批示之日;或
    b) 提交經修改的論文或聲明放棄修改論文之日。
  9. 有關學術單位須提前至少七天向學生通佈論文公開答辯之日期。
  10. 如典試委員會主席及其他成員過半數未出席,不得舉行公開答辯。
  11. 典試委員會所有成員均可參與答辯,學生獲給予的答辯時間與典試委員會成員所使用的時間相同。
  12. 完成上款所指的答辯後,典試委員會舉行會議,對答辯考試進行評審,並以附說明理由的記名投票方式對學生的最後評核作出決議,且不允許放棄投票權。
  13. 典試委員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多數票,如票數相同,典試委員會主席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14. 最後評核結果以“通過”或“不通過”的方式表示,但不排除過程中出現下列評核:

    a) 有條件通過,須稍作修改:有關學生須於答辯後九十天內把論文之最終版本送予所屬學術單位,並按照典試委員會之決議由論文導師或典試委員會全體審核,通過審核後方正式通過論文答辯;或
    b) 有條件通過,須作重大修改:有關學生須於答辯後一年內再次答辯。
  15. 論文公開答辯之最後評核結果為“不通過”之學生之學籍將自動終止。
  16. 典試委員會之決議為最終決定,不設申訴。
  17. 對答辯過程及典試委員會會議須作紀錄,當中應載有各成員所投的票及有關的理由說明。
  18. 就下列情況,校長經聽取學術委員會的意見,可決定中止計算論文的提交及答辯的時間,且不影響本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a) 成為母親;
    b) 學生在論文提交及答辯的期間,經衛生範疇的主管部門或醫院證實患有影響學業的重病、須長期復健的疾病、可傳染或感染性疾病或遇嚴重意外;
    c) 因實際執行的公共職務的性質及重要性而建議中止計算;
    d) 因公務或於限定期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從事教學或研究工作,且經適當許可者。
  19. 出現上款所列情況的學生須提交由有關公共部門、機構或註冊醫院發出之證明文件,其中止計算論文提交及答辯時間之申請方予以考慮。

第十三條
(論文格式與提交)

博士學位論文須按照本校相關規定或指引撰寫及提交。


第十四條
(畢業及授予學位)

  1. 為取得畢業資格,學生須:

    a) 滿足課程之修課要求(如有),並取得及格成績;
    b) 提交學位論文,並通過論文公開答辯。
  2. 經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後,由學生所屬學術單位之教學委員會審議並核准該校的博士畢業生名單及博士學位的頒授。

第十五條
(留澳要求)

  1. 除按第3款規定獲准休假之情況外,學生在修讀期內均須以全日制方式留澳學習。
  2. 經所屬學術單位確認符合以下全部情況的學生即視為滿足上款所述之留澳要求:
    a) 按照既定時間出席課堂及活動(如有);及
    b) 按照所屬學術單位的既定安排持續且具成效地接受研究指導及從事學習。

  3. 學生可以書面方式向所屬學術單位提出以下類別之休假申請,有關申請由所屬學術單位經聽取研究導師意見後審批:
    a) 一般休假:學生每十二個月可申請累計不超過二十二個工作天之休假。有關休假並非學生之權利,休假批准與否取決於學生之學習進度及表現。
    b) 學術假:學生如因學習或研究需要離澳,可申請學術假。學術假以整個修讀期計累計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按照本校與合作院校協議規定之學術假得超出上述上限。
    c) 非學術假:非學術假適用於因健康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需請假之情況,申請時須提供充分說明及相關證明。
  4. 經所屬學術單位確認在未經許可下持續違反留澳規定超過三十天者將被視為退學。

第十六條
(終止學業)

  1. 因個人原因欲終止學業的學生,須按既定程序辦理退學,其正修讀但尚未完成之學科單元的評核結果將以“W”(退學)記錄於其成績表上,其已完成之學科單元的評核結果將如實記錄。
  2. 因本規章第六條第3款、第八條第4款、第十條第2款、第十一條第7款及第8款,以及第十二條第15款所述之情況而喪失學籍之學生,將作退學論。有關學生在緊接之一年內申請入讀同一課程,其申請將不予考慮,因特殊情況並獲學術委員會特准者除外。
  3. 學生如因第五條第2款以及第十五條第4款所述之原因退學且其修讀期(退學至申請復學之期間均計算在內)未達最長修讀期,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可於當學期期終評核期開始前以書面方式向所屬學術單位提出復學申請。在獲得所屬學術單位同意、學術委員會特准,並繳納所有欠款(如有)及本校規定之行政費用的情況下,有關學生得復學。
  4. 除上款所述之情況外,所有已退學之學生如有意重新入學,須按既定之入學規則提交入學申請及參與相應之入學考核。

第十七條
(證書及證明)

  1. 按第十四條第2款規定獲授予博士學位之學生,將獲簽發學位證書。
  2. 學位證書僅簽發一次,不設重發。
  3. 學生可按既定程序申請簽發以下證明文件:

    a) 成績表:載有申請人於指定課程截至文件簽發當天已註冊之全部學科單元以及相應之考評結果的完整紀錄。
    b) 學籍狀態證明書:顯示申請人於文件簽發日在本校指定課程之學籍狀態的證明文件。
  4. 存有全部或部分欠款或未有按本校規定履行其義務的學生將不獲簽發學位證書及任何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學術誠信)

  1. 學生須維護學術誠信,自覺避免任何違反學術誠信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剽竊及作弊。
  2. 有關違反學術誠信的行為將按照本校相關規章制度處理。

第十九條
(公開發表)

  1. 學生如就其學位研究課題所取得之成果作公開發表,須在發表時註明:

    a) 其第一所屬機構為“澳門理工大學”;及
    b) 該成果為其學位研究課題的部分成果。
  2. 有關學生一般應為上款所述成果的第一作者。

第二十條
(更新個人資料)

  1. 學生須確保其提供予本校的個人和聯繫資料真實無誤,並須適時更新。
  2. 學生可使用專用表格向本校申請更改個人資料,及於學生資訊系統內自行更新聯繫資料。
  3. 畢業生只可更新其聯繫資料。

第二十一條
(補遺事項)

實施本規章所產生的疑問及缺項,由學術委員會議決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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