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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學生專區

澳門理工大學
碩士學位課程教務規章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規章適用於澳門理工大學(下稱“本校”)的碩士學位課程及其學生。


第二條
(規章制度)

學生須恪守本校制定之所有相關規章制度。


第三條
(入學)

  1. 入讀本校碩士學位課程者須具備以下條件:

    a) 具由認可高等院校發出之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及
    b) 達到本校就其報讀課程所訂定的其他入學條件;及
    c) 面試及格(如有)。
  2. 上款b)項所述之其他入學條件由所屬學術單位訂定且載於課程規範。
  3. 如需進行第1款c)項所述之面試,所屬學術單位將向考生通報有關面試安排,缺席面試者將被視作放棄入學論。
  4. 獲本校有條件錄取的考生須於指定期間內達到有條件錄取通知書所載的要求,方獲正式錄取。
  5. 招生日程(包括報名、錄取等重要日期)將每年透過本校官方網站公佈。

第四條
(學籍及入學登記)

  1. 本校碩士學位課程學生均屬全日制課程學生。
  2. 獲本校錄取的考生須於指定期間繳交費用及辦理入學登記,以取得本校學籍;逾期者將被視作放棄入學論。
  3. 獲錄取的考生如需延期辦理入學登記,須於指定之入學登記期前提出書面申請;基於疾病或健康原因之入學登記延期申請須附有由衛生領域的主管部門或註冊醫院發出之醫生證明。
  4. 學生須以其身份證明文件顯示之姓名辦理入學登記。
  5. 學生須就獲錄取之課程辦理入學登記,在修讀期內提出之轉修課程申請僅在特殊情況下方獲接納,並由有關學術單位個別審批。

第五條
(學費及其他費用)

  1. 學生須按照本校訂定之學費及其他費用標準及繳費規則繳交費用。
  2. 學生如具全部或部分欠款超過三週,將視作退學論。
  3. 所有費用一經繳交,不予退回,但另有規定除外。

第六條
(學年)

每學年包括兩個學期,並以校曆明確規定該學年的上課日期、考試日期及假期。


第七條
(修讀期)

  1. 碩士學位課程之修讀期以學期為單位計算。
  2. 除課程規範另有規定外,碩士學位課程之一般修讀期為四個學期(即二十四個月),最短修讀期為三個學期(即十八個月),最長修讀期為八個學期(即四十八個月);因休學或停學而暫停學業之期間均計入最長修讀期內。
  3. 因第二十二條所述之休假而暫停學業之學生可享時效的特別制度,其修讀期按以下方式計算,並以小數湊至下一整數:休假期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與課程之一般修讀期的總和。
  4. 學生須在最長修讀期或上款所述之時效的特別制度下的修讀期內,完成所有課程畢業要求並取得畢業資格,否則其學籍將自動終止。在特殊情況下獲所屬學術單位同意、學術委員會特准者得延長其最長修讀期。

第八條
(課程結構)

  1. 碩士學位課程的學分總數不低於三十學分,每學分平均面授時數不低於十五學時,並由下列兩類學科單元組成:

    a) 修課式學科單元(taught modules);
    b) 總結式學科單元(capstone experience)。
  2. 修課式學科單元可分為:

    a) 必修:學生按課程要求必須修讀及取得及格成績的學科單元;
    b) 選修:學生可在課程所提供之選項中選擇修讀及取得及格成績以累積課程要求學分的學科單元。
  3. 總結式學科單元是由學生主導之學習活動,可採用以下任一形式:

    a) 論文;或
    b) 項目及項目報告;或
    c) 實習及實習報告。
  4. 學生應自總結式學科單元註冊當月起計為期六個月內提交有關論文、項目報告或實習報告,逾期者將作不及格論,但獲所屬學術單位批准延長有關期間或另有規定除外。

第九條
(畢業及授予學位)

  1. 為取得畢業資格,學生須:

    a) 取得課程的學習計劃訂定的學分數量;及
    b) 及格完成課程指定的其他考核(如有)。
  2. 獲所屬學術單位之教學委員會確認畢業資格的學生將獲授予碩士學位。
  3. 學術表現達到第十八條第4款所述標準的學生,將獲授予以優異成績(distinction)畢業的榮銜。

第十條
(計入學分)

  1. 計入學分是指通過對學生過往取得的學習成果作出認可來替代其正修讀之課程的學習計劃要求的部分學分的行為。
  2. 學生過往取得學習成果如屬以下類別,可於指定期間以專用表格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位證書、成績表、學習內容大綱、專業證照等)提出計入學分申請,逾期或文件不齊之申請不予受理:

    a)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的高等課程進行培訓的學分;
    b)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校本部設在外地的高等院校進行的學術培訓和學習期間;
    c) 專業經驗及職業培訓。
  3. 計入學分須遵循以下原則:

    a) 獲計入之學分數量不得超過入讀課程要求之畢業學分總數的三分之一;
    b) 憑上款c)項的學習成果而獲計入之學分數量不得超過入讀課程要求之畢業學分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c) 計入學分須考慮學分的程度及取得學分的學術領域;
    d) 計入學分不適用於總結式學科單元。
  4. 計入學分申請,經聽取所屬學術單位的意見後,由本校學術委員會審議,以決定申請者可獲免修的學科單元及相應可計入課程畢業要求之學分的數量。
  5. 獲准計入之學分僅適用於提出申請當下所作入學登記之課程的修讀期內,不得延續或追溯。
  6. 因計入學分而獲免修之學科單元的成績於成績單上以“X”標示,且不計入累積分數(GPA)當中。
  7. 學生於本校在讀期間參與本校與合作院校或機構組織之學習或交流項目後的學分計入及成績採認不受以上數款限制,並由所屬學術單位建議、學術委員會審批訂定。

第十一條
(學科單元註冊)

  1. 學生須按照本校訂定之註冊規則與程序,以及根據就讀課程的學習計劃辦理學科單元註冊。
  2. 學生可重修不及格之學科單元,但不得重修成績及格或已獲免修之學科單元。
  3. 關於學科單元註冊之未盡事宜,由所屬學術單位審議決定。

第十二條
(考勤)

  1. 學生須出席其註冊學科單元所規定的全部課堂。
  2. 因病缺勤之學生須以書面方式向所屬學術單位提出申請,有關申請須附同由本澳註冊醫院或衛生當局所發出的病假證明。
  3. 因個人原因缺勤之學生須以書面方式向所屬學術單位提出申請,有關申請須附同有關缺勤理由之詳細說明及相關證明。
  4. 未經所屬學術單位批准之缺勤數量累計達有關學科單元總面授課時百分之二十或以上者,其在該學科單元之成績作不及格處理。

第十三條
(修課式學科單元之考評)

  1. 修課式學科單元可採用筆試、實操測試、口試、持續評估及/或其他適用之評核工具來評估學生學習成果,相關考評辦法及評分制度將載於學科單元大綱。
  2. 學生必須出席其修讀之學科單元設置的期末考試(如有),缺席者於該學科單元的成績將作不及格處理,下款所述情況者除外。
  3. 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缺席考試之學生,須於病假結束後七天內以書面方式向所屬學術單位提出補回考試申請;因病缺考者須提交由本澳註冊醫院或衛生當局發出的病假證明,其申請方予以考慮。
  4. 所有學科單元不設補考或補回考試,因處於上款所述情況而獲所屬學術單位特准者除外。

第十四條
(總結式學科單元之指導)

  1. 學生在開展總結式學科單元前將獲配一名導師,該導師負責指導及引領學生進行總結式學科單元之學習以及按課程要求撰寫論文或報告。
  2. 導師之委任及相關管理事宜由所屬學術單位負責;有關學術單位須設有機制,平衡各學術人員之指導工作量。

第十五條
(論文公開答辯)

  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a) 典試委員兩名,並由其中一名擔任主席;及
    b) 論文導師。
  2. 上款a)項所述之典試委員由有關學科領域的學術人員擔任,其中一名可來自其他高等院校。
  3. 典試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經有關學術單位提名、學術委員會建議,由校長作出。
  4. 典試委員會成員的委任批示及相應之答辯時間表須以書面方式由所屬學術單位向學生公佈。
  5. 典試委員會須於論文提交後十五個工作天內聲明接受論文,或建議學生修改論文並附建議的理由。
  6. 如屬上款最後部分所指的情況,學生須在六十天內修改論文或聲明維持原論文,逾期者將視作放棄作出修改論。
  7. 論文公開答辯須在典試委員會全體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否則須由有關學術單位重新安排。
  8. 答辯結束後,典試委員會以記名方式投票對考生的最後評核作出決議,且不允許放棄投票權。
  9. 最後評核結果以下列方式表示:

    a) 通過;或
    b) 不通過:有關學生之學籍將自動終止。
  10. 除作出上款所述之最終評核結果外,典試委員會尚須按第十八條所述之評分制度對論文作出評分;有關評分將計入累積分數(GPA),以評估學生能否取得第九條第3款所述之榮銜。
  11. 碩士學位論文須按照本校相關規定或指引撰寫及提交。


第十六條
(項目報告之評審)

  1. 典試委員會負責評審項目報告及於項目引介中考核學生,其組成如下:

    a) 典試委員兩名,並由其中一名擔任主席;及
    b) 項目導師。
  2. 上款a)項所述之典試委員由屬有關碩士學位課程專門學術領域的學術人員擔任。
  3.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包括主席)由有關學術單位任命。
  4. 學術單位須以書面方式在引介至少十四日前公佈典試委員會成員的委任批示及相應之引介時間表。
  5. 典試委員須按第十八條所述之評分制度就學生之項目報告及引介內容作出獨立評分,並以平均數方式計算最終考評結果。
  6. 格完成項目報告之學生須按所屬學術單位的要求提交報告裝訂本及電子檔。

第十七條
(實習報告之評審)

  1. 就實習及實習報告之考評及相關引介辦法由有關學術單位訂定且載於有關學科單元大綱內。
  2. 實習報告須由屬有關碩士學位課程專門學術領域但沒有參與指導的兩名學術人員進行評審。
  3. 最終評核結果按第十八條所述之評分制度表示。

第十八條
(評分制度)

  1. 本校就碩士學位課程採用之評分制度如下:

    字母等級 百分制分數區間 績點 等級定義
    A
    A-
    93 – 100
    88 – 92
    4.0
    3.7
    優秀
    B+ 83 – 87 3.3 優良
    B
    B-
    78 – 82
    73 – 77
    3.0
    2.7
    良好
    C+
    C
    C-
    68 – 72
    63 – 67
    58 – 62
    2.3
    2.0
    1.7
    滿意
    D+
    D
    53 – 57
    50 – 52
    1.3
    1.0
    F 0 – 49 0
  2. 以下字母代號用於在成績單上標示學科單元之註冊狀態或不計入累積分數(GPA)的考評結果:

    字母代號 定義 說明
    X 免修 表示有關學科單元已獲批准免修。
    I 未完成 表示有關學科單元正在修讀。
    P 有關學科單元之考評結果僅以格或不格表示,且不計入累積分數(GPA)。
    NP
    W 退學 表示有關學科單元因學生退學而未能完成。
  3. 學生的總體表現通過加權累積分數表示,計算方法如下(其中n為所修學科單元數量):

  4. 累積分數(GPA)達3.7之學生將獲授予第九條第3款所述之榮銜。

第十九條
(覆核申請)

  1. 學生如對以下結果存有異議,可於結果公佈後三個工作天內以專用表格提出申請,覆核有關評審過程是否存在程序或技術問題。

    a) 學分計入申請結果;
    b) 修課式學科單元考評結果;
    c) 總結式學科單元考評結果。
  2. 逾期或就學術決定之申請將不予受理。
  3. 覆核申請將由所屬學術單位審議,並於收到申請後三週內於學生資訊系統內公佈經覆核之結果;有關結果為最終結果,不設上訴。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表)

  1. 學生把其在總結式學習單元所取得之學術成果作公開發表時,須註明:

    a) 其第一所屬機構為“澳門理工大學”;及
    b) 該成果屬其學位研究課題的部分成果。
  2. 有關學生一般應為上款所述成果的第一作者。

第二十一條
(證書及證明)

  1. 按第九條規定獲授予碩士學位之學生,將獲簽發學位證書。
  2. 學位證書僅簽發一次,不設重發。
  3. 學生可按既定程序申請簽發以下證明文件:

    a) 成績表:載有申請人於指定課程截至文件簽發當天已註冊之全部學科單元、相應之考評結果及累計分數(GPA),以及取得之學分數量的完整紀錄。
    b) 學籍狀態證明書:顯示申請人於文件簽發日在本校指定課程之學籍狀態的證明文件。
  4. 存有全部或部分欠款或未有按本校規定履行其義務的學生將不獲簽發學位證書及任何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暫停學業)

  1. 學生可因以下情況暫停學業:

    a) 休學:因個人原因而暫停學業;
    b) 停學:根據紀律程序之結果而暫停學業;
    c) 休假:因下款所述之特殊健康狀況而暫停學業。
  2. 處於以下情況的學生可申請休假:

    a) 肢體上或感官上暫時或長期無能力的情況;或
    b) 經衛生領域的主管部門或醫院證實,因成為母親、嚴重疾病、需長時間康復的疾病、傳染病或感染病而妨礙學習的情況。
  3. 有意申請休學的學生,須最遲於擬申請休學的學期的期終評核期開始前,以專用表格向所屬學術單位提出有關申請;因健康原因的申請須附同由衛生領域的主管部門或註冊醫院發出的醫生證明。
  4. 休假申請須以書面形式向所屬學術單位提出,有關申請須附同由衛生領域的主管部門或註冊醫院發出的醫生證明,有關休假期與在上述醫生證明上註明申請者因處於本條第2款所列情況而妨礙學習的期間一致。
  5. 獲准暫停學業之學生須於本校有關通知信函所述期限前以專用表格向所屬學術單位提出復學申請或繼續暫停學業申請,逾期者將作退學論。
  6. 學生暫停學業期間如課程的學習計劃已有所修訂,復學時學生須按照新的學習計劃進行修讀。

第二十三條
(終止學業)

  1. 因個人原因欲終止學業的學生,須按既定程序辦理退學,其正修讀但尚未完成之學科單元的評核結果將以“W”(退學)記錄於其成績表上,其已完成之學科單元的評核結果將如實紀錄。
  2. 因未達到本規章所定之要求或違反本校相關規定而自動喪失學籍之學生將作退學論。
  3. 因上款所述之情況而終止學業的學生,在緊接之一個學年內申請入讀同一課程,其申請將不予受理。
  4. 因第五條第2款及第二十二條第5款所述之原因退學且其修讀期(退學至申請復學之期間均計算在內)未達最長修讀期,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可於當學期期終評核期開始前以書面方式向所屬學術單位提出復學申請。在獲得所屬學術單位同意、校長特准,並繳納所有欠款(如有)及本校規定之行政費用的情況下,有關學生得復學。
  5. 除上款所述之情況外,所有已退學之學生如有意重新入學,須按本校訂定的一般招生規則重新報考。

第二十四條
(學術誠信)

  1. 學生須維護學術誠信,自覺避免任何違反學術誠信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剽竊及作弊。
  2. 有關違反學術誠信的行為將按照本校相關規章制度處理。

第二十五條
(更新個人資料)

  1. 學生須確保其提供予本校的個人和聯繋資料真實無誤,並須適時更新。
  2. 學生可使用專用表格向本校申請更改個人資料及於學生資訊系統內自行更新聯繫資料。
  3. 畢業生只可更新其聯繫資料。

第二十六條
(補遺事項)

實施本規章所產生的疑問及缺項,由學術委員會議決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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