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規定
N.o 01REG/CAC/2022
澳門理工大學長者書院課程規定
學術委員會根據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二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二款(七)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十九)項以及第二十七條(十五)項的規定,經聽取校董會下設的常設委員會及行政管理委員會意見後,核准由校長制定的本規定。
第一條
(目的)
為規範澳門理工大學長者書院(下稱“長者書院”)開辦之課程相關的制度,特訂立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報讀/就讀長者書院開辦之課程的人士。
第三條
(學制)
一、 長者書院開辦的課程分為四年制課程和短期課程。
二、 四年制課程的課程結構包括三種類別:科目、活動課及興趣小組。
三、 上兩款所指每一科目、活動課、興趣小組或短期課程的就讀人數須不少於十八人方可開辦,人數上限由長者書院訂定。
第四條
(修讀期)
一、 四年制課程的一般修讀期為四年,第六條第五款所指情況者可獲延長一年。
二、 短期課程的修讀期為該課程期間。
第五條
(報讀)
一、 每年九月一日前年滿五十五歲或以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且具備閱讀和書寫能力者,可報讀長者書院開辦之課程。
二、 上款所指人士,經完成報讀及註冊手續後視為正式入讀長者書院,入讀四年制課程的學生將獲發學生證。
三、 曾入讀長者書院開辦之課程者,不可再次報讀相同課程。
四、 每名學生在同一期間內只能就讀一個由長者書院開辦之課程。
第六條
(缺勤及休學)
一、 缺勤分為合理缺勤及不合理缺勤。
二、 下列情況可被視為合理缺勤:
(一) 患病,但須提交由本澳註冊醫院、衛生中心或註冊醫生發出的醫生證明證實;
(二) 代表長者書院出外參加比賽或其他大型活動;
(三) 其他不可歸責於學生之原因。
三、 上款未規定之其他所有情況均視為不合理缺勤。
四、 就讀四年制課程或短期課程的學生,倘不合理缺勤超過每一科目、活動課、興趣小組或短期課程總課時的百分之三十,其繼續就讀該科目、活動課、興趣小組或短期課程的資格將被取消。
五、 就讀四年制課程的學生,倘因患病或其他個人原因而欲暫停學業,可申請休學一次,休學期為一年。
第七條
(結業)
學生必須在第四條所指修讀期限內完成所選修的科目或活動課之各級別,又或完成短期課程後,方可獲頒發結業證書;未能在修讀期內完成者,僅可申請相關修讀證明,且須繳付行政費用。
第八條
(退學)
一、因下列原因終止學業者,視為退學:
(一) 在修讀期內因個人原因欲終止學業且獲批准;
(二) 修讀期內,未能於指定繳費期限內繳交費用;
(三) 違反紀律而被勒令退學。
二、因上款規定而退學者,如欲再次報讀長者書院開辦之課程,按新生報讀程序進行。
第九條
(退費)
一、 所有費用一經繳交不予退還,但下款情況除外。
二、 如遇下列情況,可獲退還已繳費用:
(一) 四年制課程科目、活動課、興趣小組或短期課程未有按計劃開辦;
(二) 四年制課程科目、活動課、興趣小組或短期課程開始前,由本澳註冊醫院發出證明證實患有對就讀造成障礙之疾病。
第十條
(細則)
執行本規定之程序及細則,由校長制定之指引性文件訂定。
第十一條
(疑問及缺項)
實施本規定所產生的疑問及缺項,由學術委員會議決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