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理工大學
學士學位課程教務規章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規章適用於澳門理工大學(下稱“本校”)的學士學位課程及其學生。
第二條
(規章制度)
學生須恪守本校制定所有相關規章制度。
第三條
(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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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讀本校學士學位課程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a) 完成三年制高中教育且成績及格或具同等學歷;及
b) 達到本校就其報讀課程所訂定的其他入學條件。 - 不符合上款a)項所指的入學條件且年滿二十三歲者,經證實具有相關能力,尤其是在本校入學考試中成績及格,可入讀本校學士學位課程。
- 資優學生如由所就讀的中學推薦、父母或監護人同意並獲本校學術委員會批准,即使未完成中學教育,亦可入讀本校學士學位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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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士,經本校相關學術單位審批,可以豁免入學考試方式轉至本校修讀同一專業或學術領域的學士學位課程:
a) 現正於其他高等院校修讀學士學位課程的學生;
b) 已獲副學士文憑的人士。 - 上款所述之人士須於每學年開課日起計兩個月前以書面方式提出有關申請,並附同有關院校及課程的資料、畢業證書(如有)、已完成學科單元的成績單,以及其他有助於入學審議的正式文件。
- 以第4款所述方式入讀本校的學生須按照第九條規定於指定期間辦理學分計入申請,以明確於本校應修之學科單元及學分數量。
- 報考本校的人士須遵循本校訂定、適用於招生入學範疇的所有規則。
第四條
(學籍及入學登記)
- 本校學士學位課程學生均屬全日制課程學生。
- 獲本校錄取的學生須於指定期間內繳交費用及辦理入學登記,以取得本校學籍,確定本校學生身份。
- 學生須以其身份證明文件顯示之姓名辦理入學登記。
- 獲錄取的學生須及格完成指定的體格檢查,方能辦理入學登記。
- 循上條第4款a)項所述方式轉至本校的學生,須具有由原屬院校發出之退學或同意轉學證明,方能辦理入學登記。
- 如需延期辦理入學登記,學生須於指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入學登記延期申請。獲准者須於指定期間辦理入學登記,逾期者將視作放棄入學論。
- 基於疾病或健康原因之入學登記延期申請須附同由衛生領域的主管部門或註冊醫院發出之醫生證明。
第五條
(學費及其他費用)
- 學生須按照本校訂定之學費及其他費用標準及繳費規則繳交費用。
- 學生如具全部或部分欠款超過三週,將視作退學論。
- 所有費用一經繳交不予退回,但另有規定除外。
第六條
(校曆)
每學年包括兩個學期,並以校曆明確規定該學年的上課日期、考試日期及假期。
第七條
(課程結構)
- 學士學位課程由學科單元組成,並以學分反映學生為修讀每一學科單元須完成的學習量。
- 學習量按學生的預計學習時數計算,當中包括規定的任何學習形式,尤其是上課時間或面授教學、集體授課、導師個人指導、實習、項目、實地工作或實踐性質的工作、實驗室工作或試驗工作、參加研討會或會議、研究或評核所需的時間。
- 每課程一般最少含120學分,學習量不低於5,400學時,當中包括不低於1,800學時的面授教學。
- 每學分平均最少含15學時的面授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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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單元可分以下兩類:
a) 必修,即學生按課程要求必須修讀並取得及格成績的學科單元;
b) 選修,即學生須在課程所提供之選項中選擇修讀及取得及格成績以累積課程要求學分數量的學科單元。 - 為取得畢業及獲授予學位的資格,學生須按照課程的學習計劃,及格完成指定的學科單元,取得訂定的學分數量。
第八條
(修讀期及時效制度)
- 學士學位課程之修讀期以學期為單位計算,一般修讀期為八個學期(即四個學年),最長修讀期為十四個學期(即七個學年)。
- 因休學或停學而暫停學業之期間均計入最長修讀期內。
- 因第十五條所述之休假而暫停學業之學生可享時效的特別制度,其修讀期為休假期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與本條第1款所規定的一般修讀期的總和,並以小數湊至下一整數。
- 學年結束時,如證實學生無法在第1款規定的最長修讀期或在時效的特別制度下的修讀期內取得欠缺的學分數目,有關學生於所修讀課程之學籍將自動終止,並作退學論。
- 因上款所述原因退學的學生,在退學接續的一學年內不能辦理入學登記修讀同一課程,該期間屆滿後可循本校一般招生途徑重新報考。
- 上款所述學生辦理新的入學登記不導致其失去入學登記前取得的學分數目,但因修改課程的學習計劃而改變學科單元的教學內容,導致無法根據第九條規定計入學分的情況除外。
第九條
(計入學分)
- 學分計入是指通過對學生過往取得的學習成果作出認可來替代其正修讀之課程的學習計劃要求的部分學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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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過往取得的學習成果如屬以下類別,可於指定期間以專用表格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位證書、成績表、學習內容大綱、專業證照等)提出學分計入申請,逾期或文件不齊之申請不予受理:
a)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的高等課程進行培訓的學分;
b)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校本部設在外地的高等院校進行的學術培訓和學習期間;
c) 專業經驗及職業培訓。 -
學分計入須遵循以下原則:
a) 獲計入之學分總數不得超過入讀課程要求之畢業學分數量的三分之一,並以小數湊至下一整數;
b) 憑上款c)項的學習成果而獲計入之學分數量不得超過入讀課程要求之畢業學分數量的百分之二十;
c) 學分計入須考慮學分的程度及取得學分的學術領域;
d) 學分計入不適用於實習、畢業項目、畢業論文等體現學生綜合學術素養的學科單元。 - 學生如已取得副學士文憑,並以之獲本校錄取入讀同一學術領域的學士學位課程,其學分計入數量得超過上款a)項所述上限,最多為課程要求之畢業學分數量的二分之一。
- 學分計入申請,經聽取所屬學術單位的意見後,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以決定申請者可獲免修的學科單元及相應可計入課程畢業要求之學分數量。
- 獲准計入之學分僅適用於提出申請當下所作入學登記之課程的修讀期內,不得延續或追溯。
- 因學分計入而獲免修之學科單元的成績於成績單上以“X”標示,且不計入累積分數(GPA)當中。
- 學生於本校在讀期間參與本校與合作院校或機構組織之學習或交流項目後的學分計入及成績採認不受上數款限制,並由所屬學術單位建議、學術委員會審批訂定。
第十條
(學科單元註冊)
- 註冊是指賦予具有效入學登記的學生修讀相關課程學習計劃所載學科單元的資格的行為。
- 註冊屬強制性,學生須於指定期間內,按照本校訂定之註冊程序以及根據就讀課程的學習計劃,選定擬修讀之學科單元,並完成相應之學科單元註冊手續,方能進行修讀。
- 學生獲所屬學術單位同意及擬旁聽學科單元之學術單位批准後,可旁聽其就讀課程的學習計劃以外的學科單元,並可按個人意向申請參加旁聽的學科單元的考評項目,但該學科單元的學分及成績不計入畢業要求的學分數量以及累積分數(GPA)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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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單元註冊須遵循以下規則:
a) 恪守學科單元的先修規則;
b) 每學期可註冊修讀當學期應修學科單元以外的兩門學科單元;
c) 不得同時註冊修讀考試時間重疊的學科單元;
d) 不得註冊重修成績及格或已獲免修之學科單元;
e) 倘擬重修之學科單元與其他學科單元出現上課時間重疊但考試時間不重疊的情況,學生可按既定程序以豁免上課方式重修有關學科單元,但其在前次修讀該單元之出席率須符合第十二條第2款及第3款的規定;
f) 就獲批准豁免上課的學科單元,學生須按單元要求提交作業及參與所有考評項目,並自行向授課導師了解相關要求及安排。 - 關於學科單元註冊之未盡事宜,由所屬學術單位審議決定。
第十一條
(考評)
各學科單元的考評辦法及準則等依循本校訂定的《學生考評與評分準則》辦理,並由各學術單位之教學委員會具體審議訂定後載於各學科單元大綱內。
第十二條
(考勤)
- 學生須出席其註冊學科單元所規定的全部課堂。
- 學科單元出席率須達該學科單元總課時的百分之七十。
- 上款所述之出席率要求不適用於實習,實習出席率須達總實習時數的百分之九十或所屬學術單位於有關學科單元大綱內訂定之要求。
- 未達上兩款訂定之出席率要求的學生,將喪失參加該學科單元期終評核的資格;如不設期終評核,則喪失取得該學科單元成績及格的資格。
- 各學科單元的出席率以任教該單元的導師所登記的考勤紀錄為準。導師於每次課堂開始時即可對學生的出勤情況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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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有效證明,下列情況下之缺勤可被視為合理缺勤,有關之缺勤課時將計入出席率當中:
a) 代表澳門特區、本校、或按澳門的體育總會的安排參加比賽,且具有關部門或機構簽發的證明;
b) 代表澳門特區或本校出席活動或執行獲指派的任務,且具有關部門簽發的證明;c) 因結婚而缺勤,僅限於結婚登記或喜宴當天;d) 因分娩而缺勤,僅限於衛生局轄下的衛生中心或澳門本地註冊醫院所簽發的有效分娩證明上註明之期間;e) 因配偶、第一直系血親或姻親、第二旁系血親或姻親之死亡而缺勤,有關合理缺勤之期間因應學生實際情況而定,但不多於七天;f) 罹患引致不能上課的疾病,且具衛生局轄下的衛生中心或澳門本地註冊醫院簽發的病假證明;g) 非本地學生在長假期(包括聖誕及元旦、春節及暑假)結束前後於原居地就診而產生之缺勤,且能出具當地醫院所發出之病假證明;h) 其他經所屬學術單位認可屬不可歸責於有關學生的情況。 - 合理缺勤不得超出學科單元總課時的百分之二十,並須於復課後五個工作天內以專用表格連同相關證明文件提出合理缺勤申請,逾期申請不予受理。
- 學生如對考勤紀錄有異議,須連同有效證明文件在本校期終評核期前最少十個工作天內提出覆核考勤紀錄申請。覆核結果由授課導師就學生提供的證明文件分析後提出意見,經所屬學術單位批准後以之更新考勤紀錄。
第十三條
(補回考試與補考)
- 因合理缺勤而缺席期終評核的學生,在符合第十二條第6至第8款規定的前提下,可於缺考首日之翌日起計五天內以專用表格向所屬學術單位提出補回考試申請。
- 獲准參加補回考試的學生,其期終評核成績以在補回考試所得的實際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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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學科單元設有補考,學生在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前提下,可於指定期間以專用表格就其以下學科單元提出補考申請:
a) 總成績不及格但達三十五分的學科單元;
b) 按照學科單元大綱所載規則須補考的學科單元。 -
學生每學期最多可申請補考之學科單元數目上限如下:
a) 時長一學年的學科單元一個;或
b) 時長一學期的學科單元兩個。 - 補考成績最高為五十分,低於五十分者須重修有關學科單元。
- 獲准補回考試或補考之學生須支付有關考試行政費用,並按照本校規定的時間參與考試。
- 在特殊情況下,所屬學術單位主管經聽取教學委員會之意見後,可批准學生參加補回考試或補考。
第十四條
(轉修課程)
- 有意轉修課程的學生須取得所屬學術單位同意,並於每學年的指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
- 上款所述申請由擬轉入課程所屬學術單位根據有關課程學生名額、申請人的在校成績及其他適用考核的表現甄選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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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況不屬轉修課程申請的適用範圍:a) 轉修課程申請於入學登記後首學年提出;或b) 擬轉入的課程按錄取入學身份不在適用的入學或轉修學年招生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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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准轉修課程的學生須按照第九條規定辦理學分計入事宜,以確定於轉入之課程應修的學科單元及學分數量。
第十五條
(暫停或終止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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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可因以下情況暫停學業:
a) 休學:因個人原因而暫停學業;
b) 停學:根據紀律程序之結果而暫停學業;
c) 休假:因下款所述之特殊健康狀況而暫停學業。 -
處於以下情況的學生可申請休假:
a) 肢體上或感官上暫時或長期無能力的情況;或
b) 經衛生領域的主管部門或註冊醫院證實,因成為母親、嚴重疾病、需長時間康復的疾病、傳染病或感染病而妨礙學習的情況。 - 有意申請休學的學生,須最遲於擬申請休學的學期的期終評核期開始前,以專用表格向所屬學術單位提出有關申請;因健康原因的申請須附同由衛生領域的主管部門或註冊醫院發出的醫生證明。
- 休假申請須以書面形式向所屬學術單位提出,有關申請須附同由衛生領域的主管部門或註冊醫院發出的醫生證明,有關休假期與在上述醫生證明上註明申請者因處於第2款所列情況而妨礙學習的期間一致。
- 當暫停學業之期間結束,學生須按既定的復學程序復學。有關學生如在應復學之學期開課後三週內仍沒有辦理學科單元註冊或繼續暫停學業手續,將作退學論。
- 學生暫停學業期間如課程的學習計劃已有所修訂,復學時學生須按照新的學習計劃進行修讀。
- 因個人原因欲終止學業的學生,須按既定程序辦理退學手續。於當學期期終評核前退學之學生,其正修讀但尚未完成之學科單元的成績將以“W”(退學)記錄於其學業成績表上;於期終評核後退學之學生,其已修學科單元的成績將如實記錄。
- 學生如因第五條第2款及本條第5款所述之原因退學且其修讀期(退學至申請復學之期間均計算在內)未達最長修讀期,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可於當學期期終評核期開始前以書面方式向所屬學術單位提出復學申請。在獲得所屬學術單位同意、校長特准,並繳納所有欠款及本校規定之行政費用的情況下,有關學生得復學。
- 除上款所述之情況外,所有已退學之學生如有意重新入學,須按本校訂定的一般招生規則重新報考。
第十六條
(覆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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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如對以下結果存有異議,可於結果公佈後三個工作天內以專用表格提出申請,覆核有關評審過程是否存在程序或技術問題。
a) 學分計入申請結果;
b) 學科單元考評結果。 - 逾期或就學術決定之申請將不予受理。
- 覆核申請將由所屬學術單位審議,並於收到申請後三週內於學生資訊系統內公佈經覆核之結果。
- 經覆核之結果將為最終結果,不設上訴。
第十七條
(證書及證明)
- 按課程的學習計劃及格完成要求之學科單元並取得要求之學分數量的學生,經所屬學術單位之教學委員會確認其畢業資格後,將獲簽發學位證書。
- 學位證書僅簽發一次,不設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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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可按既定程序申請簽發以下證明文件:
a) 成績表:載有申請人於指定課程截至文件簽發當天已註冊之全部學科單元、相應之考評結果及累計分數(GPA),以及取得之學分數量的完整紀錄。
b) 學籍狀態證明書:顯示申請人於文件簽發日在本校指定課程之學籍狀態的證明文件。 - 存有全部或部分欠款或未有按本校規定履行其義務的學生將不獲簽發學位證書及任何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年級制度)
學生完成課程的學習計劃每一學年全部學科單元,或完成學科單元的學分達該學年學習計劃學分的百分之八十,其年級視為升級。此規定只適用於本校發出之證明或資料統計。
第十九條
(學術誠信)
- 學生須維護學術誠信,自覺避免任何違反學術誠信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剽竊及作弊。
- 有關違反學術誠信的行為將按照本校相關規章制度處理。
第二十條
(更新個人資料)
- 學生須確保其提供予本校的個人和聯繫資料真實無誤,並須適時更新。
- 學生可使用專用表格向本校申請更改個人資料,及於學生資訊系統內自行更新聯繫資料。
- 畢業生只可更新其聯繫資料。
第二十一條
(疑問及缺項)
實施本規章所產生的疑問及缺項,由學術委員會議決解決。
第二十二條
(生效)
- 就本規章第八條之規定,2018/2019學年或以前入學之學生,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起計五年內,有關學生之修讀期及時效視情況適用對其較有利之原規定或本規章作計算。
- 本規章第九條第7款之規定僅適用於2019/2020學年或以後入學的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