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理工大學學生儲物櫃指引
第一條
(標的)
本指引旨在規範澳門理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儲物櫃的管理及使用。
第二條
(使用申請)
一、就讀本校全日制學士學位課程學生可於本校每學年指定的期間內,向學生事務處提出儲物櫃之使用申請。
二、儲物櫃數量有限,按提出申請之先後次序分配,每名學生最多可獲分配一個儲物櫃。
三、儲物櫃號碼由電腦隨機抽出,學生不可選擇儲物櫃位置及號碼。
四、學生在獲分配使用儲物櫃期間如需辦理關於儲物櫃的其他服務,須以專用表格向學生事務處遞交申請。
第三條
(使用期)
一、學生可自申請獲批准之日起使用獲分配的儲物櫃,直至完成所修讀的學位課程為止,但下款所指情況除外。
二、學生如暫停或終止就讀本校之學士學位課程,隨即終止使用本校儲物櫃的資格。
第四條
(使用規則)
一、學生使用儲物櫃時須遵守以下規則:
(1)自備掛鎖及時刻鎖好櫃門;
(2)保持儲物櫃整潔;
(3)切勿放置任何物品於儲物櫃頂部;
(4)切勿存放任何貴重物品於儲物櫃內;
(5)禁止佔用非獲分配的儲物櫃;
(6)禁止轉借儲物櫃予他人使用或擅自互換儲物櫃;
(7)禁止存放食物、飲料或其他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於儲物櫃內;
(8)禁止存放非法、危險或不當的物品於儲物櫃內;
(9)禁止在儲物櫃內外任何地方塗鴉或張貼粘貼性物品;
(10)禁止破壞儲物櫃。
二、本校對儲物櫃內物品的損壞或遺失概不負責。
三、如出現本條第一款(3)或(5)項所指的情況,有關物品將被清理,不作另行通知。
四、違反本條第一款(7)或(8)項的規定,有關儲物櫃將被開啟,櫃內有關違規物品將被清理,不作另行通知。
五、違反本條第一款(9)或(10)項規定的學生須支付維修或替換相關儲物櫃的費用。
六、為確保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效執行,本校有權開啟及檢查懷疑違規使用的儲物櫃。
七、本校有權終止違反本指引的學生使用儲物櫃以及日後提出申請的資格。
第五條
(儲物櫃的清理及返還)
一、使用期結束時,學生須清空儲物櫃並移除掛鎖。
二、學生如因違反本指引而被終止使用儲物櫃,亦按上款規定處理。
三、於本校指定期限屆滿時仍未清理儲物櫃者,有關儲物櫃將被開啟,櫃內物品將被清理,不作另行通知。
第六條
(最後規定)
本校保留對儲物櫃使用的最終決定權及本指引的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