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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學生專區

獎學金計劃

一、目的

澳門理工大學宏志獎學金(下稱“獎學金”)旨在促進本澳與內地的教育合作與聯繫,支援國家教育事業,招收內地品學兼優、家境清貧的學生。


二、對象

本獎學金的頒發對象為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內地應屆清貧高中畢業生,無須申請:

(一)全國高等教育統一招生考試(普通高考)應屆成績與本校進行當學年錄取時所參照考生所屬省/市/自治區的高考分數線的比值達1.1;

(二)由華夏綠洲助學行動主辦單位推薦;

(三)按照本校《學士學位課程教務規章》關於學籍及入學登記的相關規定完成入學登記。


三、金額

每學年不多於一名。


四、金額及發放期

(一)獲獎學生獲豁免學年學費及住宿費#,並獲發放澳門生活津貼每月澳門元三千元。

(二)在符合第六條所述的續發規則的前提下,獎學金的最長發放期與入讀課程的一般修讀期一致。


五、評審程序

獲獎學生名單由華夏綠洲助學行動主辦單位按照本校當學年以普通高考成績訂定之錄取分數線推薦,經核實有關學生之普通高考成績後送呈本校行政管理委員會審批。


六、續發

(一)奬學金每學年續期一次,直至第四條第(二)款所述之最長發放期結束為止。

(二)經獲獎學生所屬學術單位主管確認符合以下全部條件及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後,有關學生之獎學金獲續發:

(1) 當學年所修讀之學科單元全部及格;

(2) 學年結束時,累計總成績達3.0。


七、應遵義務

獲獎學生有義務:

(一)按照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學習計劃修讀獲錄取之課程;

(二)每學年參與已登記於本校電子履歷系統的活動不少於十項;

(三)按照本校訂定之學費及其他費用標準及繳費規則繳交本計劃資助範圍以外的費用;

(四) 不可同時兼收本校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或實體為學業成績提供的財政資助,及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八、終止

(一)獲獎學生如出現以下任一情況,其獎學金將自動終止發放:

(1) 完成課程;

(2) 暫停學業;

(3) 終止學業;

(4) 未符合第六條所述之獎學金續發規定;

(5) 未有履行第七條所規定之義務;

(6) 獎學金最長發放期屆滿。

(二)除上款所述之情況外,有關獎學金之發放尚可根據學生紀律相關制度予以中止或終止。

(三)獲獎學生如因違反第七條第(三)至(四)款所規定之義務而被終止發放獎學金,尚須返還未有履行有關義務之期間所收取之獎學金。

(四)在與獎學金相關的程序中,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採用任何不法手段獲得獎學金者,當事人須依法承擔倘有的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且須返還已收取之獎學金。


九、最後規定

(一)本計劃適用於自2023/2024學年入學的學生。2022/2023學年或以前入學的宏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受本計劃第七至九條規範,其獲頒發之獎學金金額、發放期及續發按原適用計劃辦理。

(二) 實施本計劃所產生的疑問及缺項,概由學術委員會議決解決。

 

# 備註:住宿費之豁免標準為基本房型類別(非單人房)。

更新日期: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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