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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輔助及行政部門

四校聯考

1. 澳門四高校聯合入學考試(語言科及數學科)簡章

1.1 簡介

澳門大學、澳門理工大學、澳門旅遊學院及澳門科技大學四所高校(下稱“四校”)聯合組織“澳門四高校聯合入學考試(語言科及數學科)”(下稱“聯考”)。聯考是指四校聯合組織中文、葡文、英文和數學四個科目的入學考試,四科以外其他科目的考試或面試,則由四校自行安排及公佈。

四校將根據各自課程之入學標準錄取學生。有關各校課程之入學要求,考生需查閱四校之招生章程。由於聯考並非統一入學分發,考生仍可同時獲多間高校錄取而作出入學選擇。

1.2 考生資格

參加聯考者必須具備以下任何一項資格:

1.2.1 完成中學六年級或相等程度,並取得畢業資格;或
1.2.2 現正就讀中學六年級或相等程度;或
1.2.3 於2023年9月1日年滿23歲或以上,不具備以上資格,但具有特殊才能條件者。

 

1.3 聯考科目及考試時間表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科目及編號 考核範圍及題型
16/03/2023
(星期四)
18:00 – 20:30
(2小時30分鐘)
葡文A(JP01) 閱讀理解(35%)、語言運用(30%)、寫作(35%)
17/03/2023
(星期五)
18:00 – 20:00
(2小時)
葡文B(JP02) 閱讀理解(40%)、語言運用(40%)、寫作(20%)
18/03/2023
(星期六)
15:30 – 17:30
(2小時)
中文(JC01) 語言知識(40%)、閱讀能力(20%)、寫作(40%)
19/03/2023
(星期日)
10:00 – 12:00
(2小時)
英文(JE01) 語言運用(40%)、閱讀理解(30%)、寫作(30%)
19/03/2023
(星期日)
15:30 – 17:30
(2小時)
數學正卷(JM01) 選擇題(60%)、解答題(40%)
19/03/2023
(星期日)
18:00 – 19:00
(1小時)
數學附加卷(JM02)* 解答題
沒有參加數學正卷考試者,將不獲參加數學附加卷的考試。

 

1.4 考試大綱及過往試題

聯考各科目之考試大綱及過往試題,可登入四校招生專頁內查閱或下載。

 

1.5 報名日期及程序

1.5.1 2023年四校之報名日期為04 – 18/01/2023
1.5.2 考生必須向欲報讀高校個別辦理網上報名手續及繳交所需之報名費。如考生欲同時報讀四校之課程時,必須自行分別向四校辦理相應入學報名手續。考生完成報名手續後,四校會匯總考生報名資料,以安排聯考考試及個別高校之入學考試。
1.5.3 考生如報讀多於一間高校時,必須使用同一身份證明文件辦理入學報名手續,以免出現下述1.6.4的情況。

 

1.6 “聯考准考證”

1.6.1 考生如已報考四校中任何一所高校,並需要參加上述1.3其中的考試科目,將獲發“聯考准考證”。“聯考准考證”上將列出四校校徽、考生個人資料、考試科目所屬考場 (如澳大、理工、旅院及科大)、考室及座號等。
1.6.2 “聯考准考證”將於08/03 – 19/03/2023期間在報考高校之網報系統下載。
1.6.3 考生必須持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及“聯考准考證”參加聯考。
1.6.4 同一考生如以不同證件報讀不同高校,四校不會視之為同一考生處理,屆時將會獲派多於一個聯考編號。考生將自行決定持哪一個聯考編號之准考證參加考試,未有出席的考試將被視為缺席處理。
1.6.5 如考生需參加個別報讀高校要求的其他科目考試(如澳大物理科)或專業評核,該生必須在有關高校之網報系統下載相關科目或專業評核的准考證/入學考試通知書(只印有個別高校校徽)。參加個別高校舉辦的考試或評核之考生,必須持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及該校發出的准考證/入學考試通知書參加考試。

 

1.7 聯考成績公佈及錄取準則

1.7.1 考生可於2023年5月上旬在報讀高校之網報系統內查閱其聯考成績。
1.7.2 按各學士學位課程入學要求及所定之名額,四校將會以聯考成績、自設的入學考試成績(如適用)或面試表現(如適用)作錄取準則。
1.7.3 四校並不會對外公佈考生聯考成績。錄取結果將由報讀高校向個別考生發放。獲錄取考生根據報讀高校之要求辦理入學手續。

 

1.8 豁免聯考考試科目

1.8.1 由於各高校考試科目豁免要求不一,考生應了解所有報讀高校各自制定豁免考試科目之要求。
1.8.2 考生欲申請豁免考試科目,須分別按照報讀高校所訂定之申請期及有關規則作出申請。
1.8.3 若考生成功獲所有報讀高校批准豁免考試科目,該考試科目會在聯考准考證上被標示為“已獲豁免考試”。
1.8.4 若申請科目未能獲得所有報讀高校之豁免批准,該生仍須出席考試,以滿足其未獲豁免批准之報讀高校之入學要求。

 

1.9 覆核聯考考試成績

1.9.1 考生如對聯考成績有疑問,可申請覆核聯考考試成績。申請必須於指定期限內提出,逾期之申請將不獲處理。
1.9.2 申請覆核聯考成績之費用為每科澳門元50;有關申請將於繳費後獲得處理,數學附加卷亦被視為獨立科目。
1.9.3 覆核成績是指由相關科目之主考覆檢試題內每部份之分數及總分是否計算無誤,及答卷內所有答案是否已獲評分。
1.9.4 申請覆核成績之最終結果於截止日期後5個工作天內以電郵通知考生。
1.9.5 經覆核之成績為該科最終成績,四校將不再受理考生任何上訴申請。
1.9.6 在任何情況下,四校不會公開考生之入學考試試卷及其答題內容。

 

1.10 重要日期

事項 日程
身心障礙學生特別考試安排申請截止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四校報名日期 2023年1月4日至18日
發放聯考准考證 2023年3月8日至19日
聯考考試日期 2023年3月16日至19日
聯考成績公佈日期 2023年5月上旬
考生申請覆核聯考考試成績 聯考成績公佈時一併公佈
四校各自公佈錄取結果 2023年5月上旬起

2. 澳門四高校聯合入學考試(語言科及數學科)考試規條

2.1 一般須知

2.1.1 聯考每年只舉行一次,不設補考。
2.1.2 沒有配戴口罩的考生將不獲准進入考室及參加考試。
2.1.3 考生必須按照聯考准考證上指定之考試日期、時間及試場地點參加各科目之入學考試。
2.1.4 准考證上禁止書寫任何資料。
2.1.5 考生應小心核對聯考准考證上之個人資料。如發現任何錯漏,必須於聯考第一科考試前至少3個工作天以書面或電郵方式向四校中任何一所已報讀的院校提出更正。
2.1.6

四校試場內不會提供文具,考生必須帶備下列物品參加入學考試:

  • 個人身份證/護照(必須與准考證上身份證明文件一致);
  • 聯考准考證;
  • 原子筆或鋼筆(藍色或黑色)、HB/2B鉛筆、間尺、膠擦及塗改液;
2.1.7 數學科目考試不可使用任何形式的計數機。
2.1.8 所有科目考試不可使用任何形式的字典/辭典。
2.1.9 考室內不可飲食。
2.1.10 考室內嚴禁拍照/攝錄。
2.1.11 考生如攜帶可以發聲之儀器或電子器材如響鬧手錶,必須於考試前將其發聲功能關閉。
2.1.12 考生進入考室前必須將流動電話、具文字數據顯示功能的智能手錶或任何電子器材及其上網功能一併關掉,直至離開考室前都不可開啟或使用。
2.1.13 所有私人物品,如流動電話/智能手錶、筆記、書本及其他電子器材(如平板電腦)等,必須放置於所屬座位下,禁止放在桌面上。考生的流動電話/具文字數據顯示功能的智能手錶,嚴禁放於身上或衣袋內。
2.1.14 考生不應把個人物品放置於考室外,以免招致損失。但如因天雨用過的雨具應放在考室外面以免造成考室濕滑。
2.1.15 考生必須小心聆聽監考員之宣佈。所有宣佈事項會以廣東話及/或英語宣讀。
2.1.16 答題時,一般情況下以原子筆或鋼筆作答,選擇題則以HB/2B鉛筆作答。考生必須細閱試卷內每部份之指引。不跟隨指引作答或寫於草稿紙上的答案將不予評分。考生不可在試卷或考試用品上做任何特殊標記或符號。
2.1.17 監考員不會就題目內容及作答方式提供任何解釋、提示或確認。
2.1.18 於應考數學科目時,考生可選擇以英文或中文作答。如選擇以中文作答時,考生可選用繁體或簡體字作答。
2.1.19 於應考中文科目時,考生可選用繁體或簡體字作答。
2.1.20 考生如有需要於考試中途前往洗手間,監考員將會記錄其進出時間。
2.1.21 於本規條內所提及之時間,是按考生所屬考室內之掛鐘為準。
2.1.22 考生如考試中因不適可要求到醫療室休息及治療,但不會獲補時。
2.1.23 考生必須遵守此考試規條內所有規定及要求,如有違反可被扣分,嚴重者如違反本規條第2.6項內容,考生可能被取消考試資格。如被發現任何違規情況,考生可被要求簽署有關聲明予以四校聯考統籌小組跟進。

 

2.2 考試前

2.2.1 考生應於開考前至少15分鐘抵達考室。
2.2.2 考生於進入考室後,必須按照聯考准考證上之座號入座。如考生未能找到所屬座位,應立刻通知監考員。
2.2.3 考生不可翻閱桌上任何紙張或試卷或拍攝試卷內容,違規者將被扣分或按本規條第2.6項處理。
2.2.4 於考試開始後才進入考室之考生,將被視為遲到,並不獲給予額外考試時間。
2.2.5 於開考30分鐘後方抵達考室之考生均不准參加考試。
2.2.6 上述2.2.5項不適用於數學附加卷。所有考生必須於開考前返回考室參加數學附加卷考試。否則,當缺席該科考試。

 

2.3 考試進行時

2.3.1 考生必須保持肅靜,不得交談或干擾其他考生。
2.3.2 於考試開始後,考生必須小心細閱整份試卷。如派發的試卷有誤,或考題表明應獲發其他材料而考生並未獲得該材料,考生應立刻通知監考員。
2.3.3 除考試材料的印刷或釘裝問題,考生不可要求更換或多發任何紙張或考試材料。
2.3.4 考生如有問題可舉手發問,但不可要求監考員對試題內容或答題方式作任何解釋、提示或確認。
2.3.5 考生必須在試卷首頁、選擇題答題紙及其他所派發之考試材料上清楚寫上聯考編號、考場、樓宇、考室、座號等資料。
2.3.6 於考試進行期間,如考生的流動電話或響鬧裝置發出聲響,監考員會要求該考生出示流動電話以核查其通話、短訊及多媒體短訊等紀錄,並記下相關資料,以便進行調查。發現違規者將被扣分或按本規條第2.6項處理。
2.3.7 開考後首30分鐘及考試結束前15分鐘,考生不得離開考室。如考生欲暫離考室,則必須得到監考員同意方可離開座位。考生交卷離場後不可再進入考室。
2.3.8 考生應考附加卷考試中途不可離開試場。
2.3.9 考試中途如有突發事情發生或干擾(如噪音),主監考員必須向考場總指揮或其助理報告有關突發事情。考場總指揮或其助理將調查該事情,並作出必要安排。考場總指揮會按情況作出取消或延長考試之決定。如決定取消考試,該考試會立即被終止,監考員會收回所有試卷及其他提供予考生之考試材料。因受突發事情影響而被取消之考試,將不會被評分。

 

2.4 收集試卷

2.4.1 考試結束前15分鐘,考生不可離開考室,直至主監考員宣佈准許離開考室為止。
2.4.2 當宣佈考試結束時,考生必須停止作答並安坐原位。如發現考生繼續書寫,將被扣分或按本規條第2.6項處理。
2.4.3 考生有責任將所有分散(如有)的答題紙安放於答題簿/試卷中,待監考員前來收集試卷及其他現場派發之考試材料。
2.4.4 考生不可開啟流動電話或於考室內進行拍攝,違規者將被扣分或按本規條第2.6項處理。
2.4.5 考生不得將任何已用或未經使用之試卷、答題簿或其他現場派發之考試材料帶離考室。
2.4.6 試卷一經遞交,將不會受理考生任何查閱試卷或答題、更改個人資料或考試內容之要求。

 

2.5 考生行為

2.5.1 考生必須遵守本規條內的要求及監考員發出的所有指示。
2.5.2 進入考室後,考生必須全程配戴口罩。
2.5.3 考室內不准吸煙或飲食。
2.5.4 考室內必須保持安靜及不准喧嘩。
2.5.5 考生如需要和監考員交談,應避免對其他考生造成不必要的干擾。如經警告後仍繼續干擾其他考生,主監考員有權終止其考試資格並要求有關考生離開考室。
2.5.6 考試進行時,考生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其他考生交談,不得傳遞或接受任何信息、資料或輔助工具,不得使用任何在該考試中未經許可的物品或輔助工具。
2.5.7 任何人不得代替考生參加考試,任何考生也不得在任何考試中允許他人為自己代考。

 

2.6 取消考試資格

2.6.1 考生於入學報名過程中如被發現填報不實資料、遞交偽造學歷或其他證明文件、或有任何不實行為,四校有權取消其考試資格。
2.6.2 考試中考生如有以下情況,其行為將被視為作弊或行為不當,主監考員有權終止其考試,並可要求有關考生離場及取消其考試資格:
2.6.2.1 不遵從監考員指示;
2.6.2.2 替代他人考試,或允許他人為自己代考;
2.6.2.3 考試前以任何方式獲得試卷內容;
2.6.2.4 未經准許,考生於開考前於桌上任何紙張上書寫或作答,或於主監考員宣佈完卷後仍繼續書寫;
2.6.2.5 在考桌上/內,或在考生身上發現有任何未經允許之物品/資料;
2.6.2.6 以任何方式與考室內/外任何人士交談或聯絡;
2.6.2.7 使用任何未經允許之筆記、書籍或電子儀器(如流動電話、電子字典、資料庫手錶及平板電腦等);
2.6.2.8 考室內開啟/使用流動電話、拍攝或公開發佈任何考試材料及考試情況;
2.6.2.9 考試時抄襲帶入考室之書籍、字典、電子器材內載有之資料或其他考生之答案;
2.6.2.10 未經允許下,擅自離開或進入考室;
2.6.2.11 製造噪音或以任何方式干擾其他人。
2.6.3 四校於處理懷疑考生作弊或行為不當期間,可要求考生出示流動電話或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並記錄有關作弊或行為不當之內容。
2.6.4 在調查作弊或不當行為事件期間,報讀之高校有權暫緩發放有關考生之聯考考試成績及其錄取結果。

 

2.7 颱風及暴雨襲澳下之考試安排

2.7.1 颱風及暴雨
2.7.1.1 一號、三號颱風或暴雨警告信號
當一號、三號颱風或暴雨警告信號(包括黃色、紅色或黑色)生效時,聯考將如期進行。
2.7.1.2 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
  2.7.1.2.1 當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生效時:
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 聯考安排
於考試進行時生效 考試繼續至原定結束時間為止
於以下時間生效或仍然懸掛:
1) 07:00或之後 1) 10:00舉行之考試取消
2) 12:30或之後 2) 15:30舉行之考試取消
3) 15:00或之後 3) 18:00舉行之考試取消
註:四校將會在院校網頁內發佈相關考試安排,並以短訊及電郵通知考生。
2.7.1.2.2 當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減弱或取消時:
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 聯考安排
於以下時間減弱或取消時:
1) 07:00前 1) 10:00舉行之考試如期進行
2) 07:00至12:30 2) 15:30舉行之考試如期進行
3) 12:30至15:00前 3) 18:00舉行之考試如期進行
2.7.2 被取消考試之安排
所有被取消之考試將會順延至下週同一時間舉行。考生將會透過電話短訊(SMS)及電郵獲取相關考試之具體安排。

此文件以中文、葡文和英文編制,如有歧義,以中文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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